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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浅谈湿地保护

发布时间:2022-06-01  来源:本网  点击量:9310  

202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这部法律即将在2022年6月1日起施行。首部专门保护湿地的法律出台,标志着我国湿地保护走向法治化。本法所称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

     湿地与人类的生存、繁衍、发展息息相关,是自然界最富生物多样性的生态景观和人类最重要的生存环境之一,具有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同时还具有巨大的环境功能和效益,在抵御洪水、调节径流、蓄洪防旱、控制污染、促淤造陆等方面具有其他系统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被誉“地球之肾”,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

第二十八条:禁止下列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一)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
(二)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擅自采砂、采矿、取土
(三)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湿地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四)过度放牧或者滥采野生植物,过度捕捞或者灭绝式捕捞,过度施肥、投药、投放饵料等污染湿地的种植养殖行为;
(五)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鸟类和水生生物的生存环境。


      禁止在以水鸟为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重要栖息地从事捕鱼、挖捕底栖生物、捡拾鸟蛋、破坏鸟巢等危及水鸟生存、繁衍的活动。开展观鸟、科学研究以及科普活动等应当保持安全距离,避免影响鸟类正常觅食和繁殖。

      禁止向湿地引进和放生外来物种,确需引进的应当进行科学评估,并依法取得批准。


第三十四条:禁止占用红树林湿地。


      禁止在红树林湿地挖塘,禁止采伐、采挖、移植红树林或者过度采摘红树林种子,禁止投放、种植危害红树林生长的物种。因科研、医药或者红树林湿地保护等需要采伐、采挖、移植、采摘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十五条:


      禁止在泥炭沼泽湿地开采泥炭或者擅自开采地下水;禁止将泥炭沼泽湿地蓄水向外排放,因防灾减灾需要的除外。


      雅安,是大熊猫的故乡,也是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和重要水源涵养地,森林覆盖率达65%,养育着700余种野生动物,分布着3000多种植物,被誉为“天府之肺”“动植物基因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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