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城区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在办理邓某涉嫌敲诈勒索案中,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因邓某居住外地,给开展监督考察工作带来极大不便。我院因地制宜地推出了“新媒体+跨市协作”方式,创新异地帮教考察模式,收到较好效果。
犯罪嫌疑人邓某从2015年4月16日起,多次通过QQ聊天、电话、微信等方式要挟卢某某拿钱。被害人卢某某分三次在雅安市雨城区挺进路,向邓某提供的银行账户汇款共计8500元。案发后,邓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卢某某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
鉴于邓某系未成年人,具备有效家庭监管、教育条件等,我院对邓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察期为六个月。但邓某家住四川省仁寿县禄加镇光辉村1号,不便于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和监督。我院未成年刑事检察科针对本案,制定了通过互联网与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开展内部协作双管齐下的的帮教监督方案,并得到仁寿检察院的大力支持。于2016年4月13日与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签订了《异地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委托函》、《异地附条件不起诉帮教协议书》、《异地附条件不起诉每月考察情况表》。由仁寿县人民检察院牵头,与禄加镇镇政府司法所签订了相关的帮教文书,落实专人对邓某进行监督管理。我院办案检察官则利用微信平台,将邓某加为好友,要求邓某定期推送自己所处的位置,与对方保持零距离的沟通,随时了解其生活、思想情况。
我院通过“新媒体+跨市协作”创新开展异地帮教考察的做法,充分展示了检察干警执法为民工作理念,得到邓某家人的由衷感谢,也将对邓某今后的成长起到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