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经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在办案过程中始终坚持“我为群众办实事”贯穿始终,切实做到为民排忧解难。近日,在在教育整顿活动中办理一件非诉执行案件。
2018年10月,余某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荥经县某村超面积采伐柳杉67株,采伐蓄积8.17立方米(材积5.55立方米),超伐林地面积5.05亩(3363.3平方米)。经荥经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其滥伐林木价格为999元。上述行为有证言、物证、书证等证据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相关规定,荥经县林业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荥林罚决字[2020]第002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余某某处以:1.责令于2021年1月30日前补种滥伐林木的五倍数量,共计335株。2.按荥经县价格认证中心荥价认定【2020】33号文件处以滥伐林木认定价值999元三倍的罚款,共计2997元。
2021年1月4日,余某某向荥经县林业局缴纳了滥伐林木罚款2997元,但未对非法占用林地补种树木,以致荥林罚决字[2020]第002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未依法完全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院在收到案件线索情况后,积极跟进,建议行政机关依法督促被处罚人余某某补种树木335株,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收到本院检察建议书后,行政机关积极履职,被处罚人余某某已在3月底补栽补种树木335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