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荥经县院依法启动快速办案机制办理一起盗窃案,仅一天便审查起诉完毕,起诉至县法院。
经审查, 2012年6月11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荥经县烈太乡虎岗村一农田边,将失主尹某停放在该处的川TD5425号红色劲隆牌摩托车盗走。经荥经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1680元。
案件受理后,荥经县院立即专人办理该案,承办干警详细审查了全案材料、证据后,认为该案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被告人对犯事实无异议,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于2014年7月7日会签的《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在征得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同意后,经分管检察长决定,依法启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程序、简易程序。承办人员仅用一天时间,便保质保量完成了该案审查起诉工作,并将起诉书和快速办理建议书送达县人民法院。该案的成功办理为落实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节约司法资源,提升诉讼效率作出了有益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