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荥经县院提起公诉的一起盗伐桢楠案经一审法院开庭审理,认定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某曾于2009年11月12日因犯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在服刑期间,了解到楠木价格暴涨,且荥经本地楠木资源丰富,做楠木生意回报优厚。刑满出狱后,赵某某便伙同他人共谋在荥经县境内盗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桢楠,并多次亲自带人前往邻居王某某家祖坟地内踩点测量。2014年1月5日晚,赵某某经事前预谋后,邀请邻居王某某到自己家中吃饭,途中饮酒将其灌醉,并将情况告知同伙后,同伙立即组织人员使用油锯将王某某家祖坟边的栽种的2株树龄达百年的风水树桢楠非法采伐,后雇请人员将木材运往外地转售。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我院领导高度重视,指派专人办理该案,并亲自指导研究案情,多次同办案人员交换意见,要求从快从严惩治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经审理,法院依法采信了我院公诉主张,对被告人作出上述有罪判决。该案的成功办理充分体现了荥经县院从严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决心,达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