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诉法》208、209、210条、《民诉监督规则》112条,《行政诉讼法》第93条规定:
1、申请人因不服荥经县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并经过向法院申请再审后被驳回,3个月内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民事判决、裁定的监督案件。
申请人因不服荥经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请监督案件;发现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的案件。
2、对诉讼活动中的违法情形、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及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3、对民事、行政、执行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进行监督(移送线索)。
4、对各行政机关不作为、滥用、超越职权等行政程序、实体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5、开展和解、支持起诉、督促起诉工作。
若涉及以上问题,请到我院民行科反映。
荥经县人民检察院民行科宣
电话:0835-7627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