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工作,以检务公开促进司法公正,强化外部监督和执法规范,根据高检、省市院文件精神,结合市院制定的《雅安市人民检察院贯彻实施人民监督员制度工作办法》、《关于进一步严格落实人民监督员制度的通知》,对我院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审查起诉、控告申诉环节引入人民监督员机制作如下规定:
一、对于本院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案件,在首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向其告知人民监督员有权监督侦查活动;对案情重大、社会反响强烈的案件,在首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邀请人民监督员对讯问过程进行监督。
二、对于本院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如果案情重大、社会反响强烈(包括职务犯罪案件),公诉部门在首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邀请人民监督员对讯问过程进行监督。
三、本院受理控告申诉案件时,对于举报人不服检察机关不立案决定仍然上访的,应邀请人民监督员到场监督。
四、对于办理涉检信访案件,现场监督搜查、扣押、旁听讯问犯罪嫌疑人,观摩案件庭审,参加回访考察,参与刑事和解,评查案件质量以及各项专项检查活动,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
五、人民监督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中监督的内容和重点:一是监督办案人中的讯问程序是否规范,有无违反法律办案纪律的行为;二是本院自侦部门或其他办案部门在执法办案中有无逼供、诱供和暴力取证的情况;三是对讯问过程进行见证;四是接受犯罪嫌疑人控告申诉、举报投诉等。
六、办案部门需要邀请人民监督员对讯问情况进行监督的,应事前通知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人民监督员办公室负责联系人民监督员到场监督。
七、人民监督员对讯问情况进行监督,检察人员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并告知是否要求人民监督员回避。对不属于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驳回;人民监督员如有法定回避情况的,应当主动回避。
八、人民监督员对讯问情况的监督,一般在监控室进行,必要时也可接触犯罪嫌疑人参与讯问。
九、人民监督员对讯问情况的监督,应当记录在案,并制作《人民监督员现场监督意见书》,随案移送人民法院。
十、本规定自决定之日起执行。
宝兴县人民检察院
201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