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检察工作透明度,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不断提高检察执法公信力、亲和力和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满意度,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化检务公开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坚持“依法、全面、及时、规范”的原则,以加强检察机关执法信息公开为重点,以促进公平正义为目标,进一步拓展检务公开范围,丰富检务公开形式,强化检务公开效果;
第三条 加强检务公开保障, 成立检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案管办。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审核组、规章制度审拟组、检务公开信息及网络舆情管理组、考评组、保障组;
第四条 建立本院微信微博和门户网站,拓展检务公开渠道;
第五条 坚持加强和改进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工作,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检察工作;
第六条 坚持定期不定期向人民监督员通报检察工作,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
第七条 每年开展一次“检察开放日”活动;
第八条 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协调联系,召开检察新闻发布会,正面宣传检察机关依法履职取得的工作成效和典型集体、个人先进事迹;
第九条 拓展检务公开内容。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接受当事人查询案件程序性信息、发布重要案件信息、公开法律文书;及时向社会发布检察工作动态信息;公开检察干警违纪违法举报信箱、检察人员纪律规定;公开网上预约、网上查询等执法服务事项和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条 对于在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在当地有较大社会影响拟作不起诉、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各办案部门要主动或依当事人、其他相关人员(部门)的申请组织开展公开审查、公开答复,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加强涉检网络舆情监测,做好网络民意的收集和情况分析,努力提高应对处置能力。
第十二条 接受社会公众对检察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举报和投诉,并及时进行信息反馈;
第十三条 逐步建立案件程序性信息同步互联网查询、举报申诉线索受理和流转、法律咨询、民意收集和反馈等在线服务系统;
第十四条 坚持保密原则,确保检察工作秘密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检察业务网上公开所带来的负面效应,切实维护检察公信力。
第十五条 各业务部门公开检察业务信息,必须首先自行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后书面提交分管领导、信息审核组副组长、组长逐级审核签字。
第十六条 检务公开原则上实行专人管理,各科室需要公开的业务信息经信息审核组审核后统一交由检务公开管理员挂网。检务公开管理员要切实履行职责,建立统计台帐,分类建立健全工作档案,专柜管理,及时上报表册、总结等材料。
第十七条 各科室要积极主动落实检务公开试点工作,做到分工负责,密切配合,不得相互推诿,推卸责任。各科室负责人为本科室检务公开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承担起本科室检务公开工作的领导职责。
第十八条 本院门户网站检务公开管理员要积极协调各业务部门抓好检务公开内容的及时更新,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资料报送、信息报表等工作。
第十九条 检务公开工作纳入党组对各部门年终工作目标考核评比。
宝兴县人民检察院
201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