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汉源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危险驾驶的公诉案件中,代表国家对被告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4290元。
2017年2月14日00时32分许,被告人张某醉酒后独自驾驶小车从汉源县富林镇江汉大道四段往二段方向行驶,行驶至三段“中央公园”路段处时,车辆驶出机动车道与人行道的路灯、绿化树木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车辆、树木和路灯受损的交通事故。
汉源县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审查本案时,发现有国家财产遭受侵犯的情况,庚即对赔偿情况进行核查,查明有关单位在张某未实际赔偿的情况下出具虚假赔偿证明,存在不当行政行为。办案人员立即提取固定相关证据,并将案件线索移送民行部门督促相关行政单位依法履行职责。在起诉张某危险驾驶罪的同时,就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张某赔偿损失4290元。汉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对民事部分依法进行调解,被告人家属当庭主动赔偿汉源县市政环卫所被撞毁路灯的损失4290元。该案的成功办理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公共利益保护的职能作用,同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