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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执行和解 浇和谐之花

发布时间:2017-06-02  来源:本站  点击量:1838  

近日,汉源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一起拒不执行判决案时,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与执行法院配合,对案件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促成执行和解。

201536日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决汉源县某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犯罪嫌疑人李某系该合作社的实际负责人)支付原告某饲料公司成都分公司货款375159.8元,违约金21500元。期间,李某支付对方18918元后一直未支付余下款项。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于2015824日查封了该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的生猪360头。查封后,该合作社生猪因感染疫病先后大批量死亡,李某将死亡后的生猪处理后未通知执行法院。后因经营不善造成资不抵债,李某陆续将该合作社股份全部转让他人,造成法院民事判决在两年时间内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也多次对李某及其家属进行骚扰,双方关系进一步恶化。经过调查找出了问题的症结,为了不引起更大的矛盾,汉源县检察院决定促使双方执行和解。

承办检察官及时联系执行法院,共同商讨促成执行和解的工作思路,同时通过释法说理化解双方对立情绪。承办检察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李某时,其表示如对方不再对其家属进行骚扰愿意通过家属尽力还款,后李某在检察官的监督下与其亲属电话联系筹款,其亲属通过多方筹集,在审查逮捕期间还款7.5万元。经过对李某前妻和申请执行人进行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法院查封了李某前妻位于雅安的房产,约定在201710月前将余款还清,申请执行人看到拖了几年的几十万欠款即将结清非常激动,立即出具了谅解书。据此,汉源县检察院依法对李某作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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