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贩卖毒品 多次
【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生于1 9 6 3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31241963********,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初中文化,农民。
汉源县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毒品案件过程中,发现自2014年以来的多起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件均反映出绰号为“王老者”的王某某有购买、贩卖毒品嫌疑。刑事检察部门报检察长同意后,庚即向汉源县公安局通报,并向该局提出了多方面收集情报信息、“打准打狠”的建议。汉源县公安局随后通过近半年的秘密侦查,最终在王某某贩卖毒品时人赃并获。经查明,2014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先后向艾某某等人购得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通过与吸毒人员电话联系的方式,先后数十次以100元/包、200元/包等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共计102.01克。
【诉讼过程和结果】
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一案由汉源县公安局于2017年3月9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于2017年9月4日依法向汉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11月24日汉源县法院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没收毒品、没收手机。本案一审刑事判决后,王某某于2017年12月5日提出上诉,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0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要 旨】
在案件查办过程中,汉源县检察院选派办理毒品案件经验丰富的检察官提前介入了王某某贩卖毒品案,针对案件反映出的使用微信或支付宝支付毒资、支付毒资与交付毒品相对分离等特点,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指导意义】
检察官提前介入案件,建议汉源县公安局:一是灵通信息,多渠道查明案件事实,梳理固定关键证据;二是及时做好账本、通话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等相关书证、物证的扣押、调取工作;三是注意对王某某以及吸毒人员手机内的电子证据及时予以固定;四是讯问工作要周密细致、有的放矢,并及时做好涉案相关犯罪嫌疑人、吸毒人员、贩卖毒品地点等辨认工作;五是深挖细查,进一步查清王某某的毒品来源、贩卖渠道以及其他相关涉案人员的违法犯罪事实。
最终在汉源县公安局与汉源县检察院的通力合作下,通过与上级检察机关以及其他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这起汉源县迄今为止零包贩卖毒品中贩卖毒品数量最多的案件成功告破。该案件的成功侦办,为我县打击利用微信、支付宝等网络支付工具贩卖毒品案件积累了宝贵经验。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二款第(一)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 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