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9日,由汉源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汉源县首例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宣判,汉源县人民法院全部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判决二被告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一并承担生态修复费用4037.25元。
汉源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被告人董某、邱某为增加家庭经济收入,共谋将集体划归自家管理的林木砍伐后种植花椒树,于2013年至2016年在未办理相关砍伐手续的情况下,二人分别陆续将汉源县三交乡汉恩村4组“石板坪”林地内防护林砍伐,共计105株华山松。经鉴定被砍伐林木蓄积共计28.0112立方米。
汉源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董某、邱某滥伐林木,破坏了生态环境,造成了生态资源损害,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二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有义务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遂于2018年10月23日将该案起诉至汉源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法院全部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起诉意见,依法判决:1.被告人董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被告人邱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3.由被告人董某、邱某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4037.25元,该款由二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汉源县财政局生态损害赔偿金非税收入账户,用于生态环境修复。
该案的成功办理,为汉源县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积累了经验,维护了社会公益,保障生态环境资源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