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汉源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宣判,汉源县人民法院全部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一并承担生态修复费用68391.26元。
汉源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2018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办理相关林地占用手续的情况下,将汉源县宜东镇富乡村1、2 组小地名“马家山”防护林林地内植被全部毁坏,并使用挖掘机在林区内修建公路和挖窝栽种桃树。经汉源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73. 46亩。
汉源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破坏了生态环境和资源,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被告人有义务对受损的生态环境和资源进行修复。遂于2019年1月18日将该案起诉至汉源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法院全部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起诉意见,依法判决:1.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 由被告人李某某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68391. 26 元,该款由被告人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至汉源县财政局生态损害赔偿金非税收入账户,用于生态环境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