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的人员组成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包括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和检察技术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
一、检察官职责:
(一)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二)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代表国家进行公诉;
(三)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四)开展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工作;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检察辅助人员职责:
(一)检察官助理职责:检察官助理在检察官指导下负责审查案件材料、草拟法律文书等检察辅助事务。
(二)书记员职责:负责案件记录等检察辅助事务。
(三)司法警察职责:负责办案场所警戒、人员押解和看管等警务事项。
(四)检察技术人员:负责与检察工作有关的事项。
三、司法行政人员职责:负责行政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