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本站域名由“yalsjcy.gov.cn”更改为“www.yasjcy.gov.cn/ls”,原域名“yalsjcy.gov.cn”不再使用。请您及时更新浏览器收藏夹或直接使用新域名访问本站。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检察活动 - 公益诉讼

周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持有枪支案

发布时间:2019-05-08  来源:本网  点击量:4888  

周某某非法猎捕杀害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持有枪支案

 

【类型】

生态领域刑事检察

【要旨】

持有枪支的行为与利用枪支狩猎的行为分别触犯不同刑事法规,应分别予以评价。

【案件基本情况】

当事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2年12月2日出生,农民。

诉讼经过或者事情经过

2017年6月28日,该案由宝兴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枪支、非法狩猎罪向宝兴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7年8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9月10日补查重报;2017年10月11日,宝兴县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移送雅安市人民检察院。雅安市人民检察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17年11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2月21日补查重报。2018年1月22日,雅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向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法院判决周某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判决后,周某某提出上诉,其辩护人认为,周某某不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主要案情

2015年至案发前,被告人周某某利用非制式枪支等工具,先后多次在宝兴县桦恺林沟、锅巴岩沟等地非法猎捕“野鸡”5只、“羊子”1只、“山驴”1只、“鹿子”1只,后被告人周某某将猎获到的各类动物或烫毛、或肢解,除食用部分外,剩余物均存放于其务工居住处的冰柜内。2017年3月28日,宝兴县森林公安局在被告人周某某务工居住处的冰柜内查获野生动物肉制品共计18块,包括“野鸡”5只、动物心脏5个、肉制品13大块。

2017年3月27日,被告人周某某、钟某2人相互邀约后驾车携带改装枪支、电筒等工具到宝兴县蜂桶寨乡桦恺林沟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二人将车辆停在公路边后,进入河对面林子内寻找猎物并利用枪支射杀“野鸡”3只。3月28日凌晨1时50分,被告人某某、钟某携带猎获的3只“野鸡”死体完整体返家途中被宝兴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当场挡获。经查,两人未取得合法特许猎捕证。

经四川星辉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周某某、钟某猎捕的3只“野鸡”均属鸡形目难科野生动物—红腹角雉,属国家II 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经四川星辉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周某某冰柜内查获的5只“野鸡”为国家II 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红腹角雉;5个动物心脏和肉制品中:1个动物心脏为家畜心脏;3个动物心脏和6块肉制品为国家II 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斑羚;1块肉制品为国家II 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鬣羚;1个动物心脏和1块肉制品为四川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毛冠鹿。

经雅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分别对被告人周某某、钟某未取得持枪证所使用的疑似枪支进行鉴定:疑似枪支均为非制式枪支,具有杀伤力。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指控周某某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II 级保护野生动物红腹角雉8只、斑羚3只、鬣羚1只,情节特别严重;周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1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人依法对周某某进行了讯问,周某某当庭供述与起诉书一致。同时,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书证、 物证 (照 片 )、 证人证言、 鉴定意见、 勘验、 检查、 辨认笔录、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指出周某某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II 级保护野生动物8只,其行为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周某某辩护人提出 ,被告人周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的目的是为了猎捕野生动物 ,属于牵连犯 ,应择一重罪处罚;周树文有坦白情节,当庭认罪悔罪 ,希望从轻处理。

公诉人答辩,关于被告人周某某辩护人所提非法持有枪支的目的是为了猎捕野生动物 ,属于牵连犯 ,应择一重罪处罚的辩护意见 ,与本案查明的二人分别于2015年和2016年购买并持有枪支的事实不符,持有枪支的行为与利用枪支狩猎的行为分别触犯不同刑事法规,应分别予以评价。

【重点问题或难点及处理情况或意见】

周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的目的是为了猎捕野生动物,是否属于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认为应数罪并罚。

理由是:第一,被告人周某某在猎杀野生动物之前就已经持有枪支,且持有枪支多年,并非一开始就是以猎杀野生动物为目的而持枪。第二,周某某的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情形。因此,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经审理, 2018年4月3日,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周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情节特别严重)、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周某某提出上诉。经审理,2019年1月28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川刑终32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指导或者借鉴意义】

持有枪支的行为与利用枪支狩猎的行为分别触犯不同刑事法规,应分别予以评价。

 

上一篇 下一篇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中国长安网 四川长安网 人民网 新华网 正义网 法制网
COPYRIGHT © 2024 http://www.yasjcy.gov.cn/ ALLRIGHT RESERVED. 蜀ICP备14008228号-1
版权所有: 雅安市芦山县人民检察院 地址:雅安市芦山县迎宾大道173号 技术支持: 程友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