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行办案流程
一、受案
1、来源:(1)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诉的;(2)国家权利机关或其它机关转办的;(3)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4)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的。
2、受理条件:(1)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2)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要求。
3、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由控申科受理,在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分别作出处理,不服同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
4、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应提交申诉书,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以及证明其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
二、立案
1、检察院应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
2、决定立案的民事、行政案件应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决定不立案的案件,通知申诉人。
3、检察院在立案之后调(借)阅人民法院审判案卷,并在调(借)阅审判案卷后三个月审查终结。
4、对需要交办、转办案件,分别制作交办函、转办函,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对上级院交办案件,本院及时立案审查,并报审查结果或意见,对上级院转办案件,本院自行处理。
三、审查
1、检察院立案以后,及时指定检察人员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或行政诉讼活动进行审查,对不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案件,应当就民事判决、裁定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的抗诉条件;行政判决、裁定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抗诉条件进行审查。
2、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就原卷宗进行审查,确有必要时,不应进行调查。
3、调查活动应由两名以上检察人员共同进行,调查材料应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或盖章。
4、检察院决定终止审查案件,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终止审查决定书》。
5、民事、行政案件审查终结,应当制作《审查终结报告》,载明: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诉讼过程,申诉或提请抗诉理由,审查意见及法律依据。
四、提请抗诉
1、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2、检察院提请抗诉,应制作《提请抗诉报告书》,并将审判卷宗,检察卷宗报上级检察院,《提请抗诉报告书》应当载明: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诉讼过程、当事人申诉理由、提请抗诉理由及法律依据
3、对下级院提请抗诉案件,上级检察院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依据出抗诉或不抗诉决定,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由检察长批准。
五、检察建议
1、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情况
(1)原审判决、裁定符合抗诉案件,检察院与法院协商一致,人民法院同意再审的。
(2)原裁定确有错误,但依法不能启动再审程序予从救济的。
(3)人民法院对诉案件再审的庭审活动违反法律规定的。
(4)应当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的其它情形。
2、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情节
(1)有关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存在制度隐患
(2)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违反职责,应当追究其纪委责任的。
(3)应当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其他情形。
六、出庭
1、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由提请抗诉的检察院派员出庭再审法庭。
2、检察人员出席抗诉案件再审法庭任务
(1)宣读抗诉书(2)发表出庭意见(3)发现庭审活动违法的,向再审法院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