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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检察院召开全院干警大会传达学习贯彻省委十一届九次全会精神

发布时间:2021-06-23  来源:本网  点击量:4462  

    近日,市检察院召开全院干警大会,传达学习省委十一届九次全会精神,安排部署贯彻落实工作。

    会议强调,要充分认识科技创新在全国全省发展全局中的重要位置,找准检察机关保障、促进和服务科技创新的定位和切入点,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支持创新探索,保护创新成果,营造良好创新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会议要求,要加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保障科技创新主体合法权益。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加大对科技创新主体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依法惩治侵犯商标权的犯罪,加强对商标权人的平等保护;依法惩治侵犯著作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的犯罪,维护科技创新主体合法权益。强化对涉及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律监督。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侵权假冒犯罪的监督,着力纠正有案不移、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的问题。加强对公安机关办理侵权假冒犯罪案件立案和侦查活动的监督,着力纠正有案不立、立而不侦、久侦不决以及适用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款物不当等问题。加强对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对于认定罪与非罪错误或者量刑畸轻畸重的侵权假冒犯罪案件,依法提出抗诉。加强对涉及科技创新资金和收益分配纠纷、创新创业人才劳动争议、科技创新主体知识产权纠纷等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和执行活动的监督。对于履职中发现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依法督促纠正,确保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正确及时有效执行。 

    会议要求,要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改进司法办案方式方法。充分考虑科技创新工作的体制机制和行业特点,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界限。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谦抑性原则,禁止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对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明确、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认定罪与非罪争议较大的案件,及时向上级检察机关请示报告。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锐意创新探索,但出现决策失误、偏差,造成一定损失的行为,要区分情况慎重对待。在创新过程中发生轻微犯罪、过失犯罪但完成重大科研创新任务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注重改进司法办案方式方法。办理涉及科技创新的犯罪,要注意听取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以及科技专家、法律专家等意见,防止因办案时机和方式不当影响正常的科技创新工作。对于重点科研单位、重大科研项目关键岗位的涉案科研人员,尽量不使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对于被采取逮捕措施的涉案科研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羁押必要性开展审查。对于科研单位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一般不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确实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为其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往来账户和关键设备资料,防止因办案造成科研项目中断、停滞,或者因处置不当造成科研成果流失。

    会议要求,要综合发挥检察职能,提高服务科技创新的能力水平。拓展法律服务渠道,加强对科技创新主体合法权益的司法救济。充分运用检察机关视频接访系统、12309举报网络平台等诉求表达渠道,为科技创新主体寻求法律咨询、司法救济等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及时审查相关的控告、申诉和举报,严格依法办理,保障其人身和财产合法权益。畅通科技创新主体对检察工作提出批评和意见建议的渠道,对于有关单位和人员反映的突出问题,要高度关注、认真办理,及时反馈情况。落实普法责任制,主动开展普法活动。坚持预防为主,积极为科技创新主体提供法律服务。认真落实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结合司法办案,采取多种形式,帮助和促进科技创新主体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明确法律红线和法律风险,提高其依法开展科技创新、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努力提高法律服务能力水平。办理涉及科技创新犯罪案件政策性、专业性较强,要加强相关专业知识学习和对有关犯罪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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