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在办理一起批准逮捕案件时,发现公安机关有违法行为,即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2017年2月22日,任某某、任某、郭某某、竹某某等十名在我县汉姜古城“西汉名殿KTV”寻衅滋事一案,芦山县公安局依法提请我院批准逮捕。我院在审查中发现,芦山县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后,未能及时全面、客观的收集证据,给涉案人员的串供提供了可能空间,未能真实反映事实真象;同时,办案民警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时不依法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的违法行为。
我院认为,芦山县公安局的上述违法行为不仅严重的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因搜集固定取证不及时导致本案某些事实无法查清的后果。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及规范、督促公安机关依法取证,我院即向芦山县公安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依法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