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山县人民检察院为增强行政检察监督质效,护航民生民利,按照高检院“一案三查”原则,积极能动履职,切实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近日,我院受邀参与四川某某劳务有限公司不服芦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行政复议案的化解工作。
2020年9月,芦山县水务投资有限公司与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由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芦山县“8.11”农村供水工程应急水毁修复项目。后经工程分包,该工程由四川某某劳务有限公司具体施工承建,李某某系该项目工程的施工工人。2020年12月26日,李某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李某某负次要责任。李某某遂向芦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芦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李某某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的范围,认定李某某属于工伤。四川某某劳务有限公司不服芦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遂向芦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芦山县人民政府邀请我院参与四川某某劳务有限公司不服芦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行政复议案的化解工作。我院承办检察官审查案卷后,认为芦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不存在程序违法或者瑕疵等问题。该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某依据工伤认定向四川某某劳务有限公司索要经济赔偿16万元,四川某某劳务有限公司认为赔偿数额过高,不愿意承担李某某的经济赔偿。承办检察官考虑到施工企业疫情期间正常生产的经济需求以及临近春节假期社会稳控需要,多次电话联系该公司在成都的负责人员以及代理律师,反复耐心地阐释法律法规,同时与李某某进行沟通交流,充分听取意见和诉求,积极引导李某某对工伤认定、赔偿金额以及企业疫情期间的生产经济情况等现实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经过承办检察官对双方当事人的释法说理和耐心劝导,最终申请人打开了自己的“心结”,表示愿意承担经济赔偿,并主动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该案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下一步,我院将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继续探索多元化的行政检察监督方式,积极履职,解决好人民群众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为服务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