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山县人民检察院
关于侦查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
芦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白新
(2017年6月22日)
尊敬的永洪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会议安排,我代表芦山县人民检察院向本次会议报告2016年以来开展侦查监督工作的情况,请予审议。
一、开展侦查监督工作的基本情况
侦查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之一,主要包括审查逮捕、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三项职责,并贯穿于刑事立案到侦查终结的全过程,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起着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的特殊作用。
2016年以来,我院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紧紧围绕全县中心工作,以服务发展为第一要务,以保障民生为第一目标,以维护稳定为第一责任,全面履行惩罚犯罪活动、监督法律实施、维护合法权益、促进公平正义等检察职能,为推进全县灾后重建和脱贫攻坚工作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一)审查逮捕情况
2016年以来,我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83件137人,均在法定时限内办结,审结率100%。经审查,批准逮捕74件113人,批捕率82.48%,不批准逮捕9件24人,不捕率17.52%。无错捕和错不捕案件,也无复议、复核和申诉案件。
(二)立案监督情况
2016年以来,我院共监督侦查机关(部门)立案3件4人,均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监督侦查机关撤案3件3人;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4件4人,其中2人已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三)侦查活动监督情况
2016年以来,我院向侦查机关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3份,口头纠正轻微违法10余次,侦查机关均予以纠正;纠正侦查机关漏捕5件5人,其中4人已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提前介入重大、复杂、疑难案件30件51人;向侦查机关发出继续侦查意见书10余份。
二、开展侦查监督工作的主要做法和成效
(一)依法履行审查逮捕职能,严历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我们始终把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作为首要任务,认真履行审查逮捕职责,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维护全县社会和谐稳定。
1、依法严厉打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盗窃、诈骗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犯罪。2016年以来共办理该类案件33件49人,批准逮捕28件34人,占批捕人数的30.08%。
2、依法严厉打击放火、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危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犯罪。2016年以来,共办理该类案件18件51人,批准逮捕16件43人,占批捕人数的38.05%。
3、依法严厉打击涉毒犯罪。针对我县近年来涉毒案件增多的情况,我院继续加大对涉毒案件的打击力度,对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符合逮捕条件的案件,坚决依法逮捕。2016年以来,共批准逮捕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等涉毒案件26件29人,占批捕人数的25.66%。
4、依法严厉打击合同诈骗、挪用资金、非法经营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活动,确保我县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2016年以来我院共办理该类案件5件7人。
(二)严格把握逮捕标准,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切实提高案件质量
我院侦查监督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始终坚持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实现了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执法办案与化解矛盾的有机统一。
1、加强逮捕案件质量把控。一是严格把握逮捕的事实和证据标准,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和不构成犯罪的坚决不批准逮捕,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2016年以来对15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和3名不构成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二是严格把握逮捕的可能处罚标准,杜绝将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纳入逮捕条件。2016年以来对4名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三是严格把握逮捕的社会危险性标准,注重对社会危险性条件的审查,防止和克服“构罪即捕”。2016年以来对2名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但无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2、坚持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到每个案件、每个办案环节,在把握事实证据标准、可能判处刑罚的同时,注重对社会危险性条件的正确理解和把握,通过轻缓化、人性化地适用法律,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最大限度地修复已被破坏的社会关系。2016年以来我院对2名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但无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如我院办理的张某某强奸(未遂)案,经审查:我院认为张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但因被害人强烈反抗而未得逞的行为已涉嫌强奸罪,属犯罪未遂;但鉴于张某某在案发后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达成了和解协议,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张某某家庭困难,是家中的顶梁柱,年迈的父母均身患重病,需要张某某照顾的情况,我院对其依法作出了涉罪不捕的决定。后张某某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缓刑。
(三)强化对立案和侦查活动的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强化立案监督,主动适应立案监督的新要求,突出监督重点、确保监督质量,促进侦查部门依法立案。
1、强化立案和撤案监督。我院通过办理批准逮捕案件、受理群众信访以及对公安机关受案、立案、破案情况调研等工作,及时发现立案、撤案监督线索,并依法予以监督,确保监督取得实效。如我院在办理程某等5人盗窃案时,发现杨某某明知所盗的两块铜瓦以及铜线、铜接头是赃物还以24200余元收购,其行为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公安机关未立案侦查,我院遂监督立案;后杨某某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2、加大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力度。我院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的原则,认真审查侦查行为的合法性,依法对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2016年以来,对公安机关办案笔录记录错误、法律文书笔误、见证人未签字等工作疏忽或轻微违法问题,提出口头纠正10余次;对公安机关不当撤案转行政处罚、对未成年人询问时不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到场等违法行为提出书面纠正违法3件次。如我院在接到杨某不服芦山县公安局对竹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撤案转行政处罚信访件后,经调查核实,认为竹某某的行为已涉嫌强制猥亵罪,公安机关撤案不当,应当立案追究竹某某的刑事责任,遂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公安机关予以纠正,重新立案侦查。后竹某某被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
3、高度重视案件追漏工作。我院在工作中查微析疑,有漏必追,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2016年以来共追捕漏犯5人。如我院在办理卫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时,发现卫某也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但公安机关仅提捕卫某某,而未提捕卫某,遂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公安机关予以采纳并对卫某提请批捕。后卫某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
(四)深化检察改革,健全和完善侦查监督体制机制
我院积极探索侦查监督体制和机制建设,2016年底为了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刑事案件侦查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确保指控犯罪的效果,实现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由我院起草并与公安机关会签了《刑事案件提前介入工作规定(试行)》,该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职能部门、原则、工作思路、主要任务、提前介入案件范围、时间、工作方式、职责等内容。
(五)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深入开展“两法衔接”工作
1、加大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和办理工作力度。2016年以来我院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4件4人,公安机关均立案,其中2件2人人民法院已作出有罪判决,另2件2人正在办理中。
2、建立健全“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与县法制办、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县森林公安局联合会签了《芦山县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试行)》,明确了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各自的工作职责和程序,制定了联席会议、协调配合、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
3、加强信息共享平台的应用管理,确保平台正常运行。“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正式运行以来,我县具有行政执法权的43家行政执法部门全部实现联网,所有行政处罚案件实行网上录入,实现了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之间的案件网上移送、网上办理、信息流程跟踪和监控以及执法资源共享,进一步增强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协调联动。2016年以来,我县行政执法单位在“两法衔接”平台上录入案件信息共计3400余条。
4、深入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监督活动”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监督活动”两个专项监督活动。 特别是大川镇滥伐林木系列案发生后,我院进一步加大了专项监督活动的力度,提前介入、引导侦查23起,批准逮捕2件2人,提起公诉30件42人,监督撤案1件1人,监督立案2件2人,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件1人。
(六)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严格规范司法行为,提高侦查监督工作水平
大力加强检察干警政治业务能力建设,坚守法律底线和职业良知底线,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检察队伍。
一是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为契机,加强侦监干警政治思想教育,确保干警在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是以继续开展的“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为契机,进一步提高侦监干警规范司法的自觉性;三是以贯彻落实高检院《关于加强侦查监督能力建设的决定》为抓手,组织干警参加各类业务培训、轮训,开展岗位练兵活动,努力提高干警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能力、法律政策适用能力、监督纠正违法能力。
三、当前开展侦查监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我院侦查监督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在:
一是案多人少的矛盾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侦查监督工作的全面发展。侦查监督部门除自身职责外,还承担着综治维稳、打黑除恶、扫黄打非、禁毒禁赌、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等20余项单项工作任务。审查逮捕案件逐年呈上升趋势,审查逮捕工作面临案件多、人员少、时间紧、任务重的压力。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侦查监督工作的发展。
二是部分干警仍不适应新形势下的侦查监督工作需要,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对逮捕的事实证据条件把关不够严格,对逮捕必要性的审查不够的问题,证据合法性审查和依法排除非法证据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是“两法衔接”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工作涉及面广、协调难度较大,与公安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协调配合有待进一步加强;网上信息共享平台工作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工作有待进一步强化,责任有待进一步明确,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四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了明确规定,对逮捕条件作了调整补充,将“社会危险性”条件作了细化,增加了五种情形和可能判处重刑及有犯罪前科与身份不明应予逮捕的规定。就非法证据排除、逮捕后对羁押必要性继续审查、强化侦查措施监督、律师介入审查逮捕环节等方面都作了全新规定,对侦查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更严更新的要求。
五是“监督难”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因为公安、法院和检察机关,都存在考核和指标的问题,往往对一件案件的监督,却牵涉几家的方方面面,在一定程度上给监督工作增加了无形的困难和压力。
四、加强和改进侦查监督工作的措施
这次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我院的侦查监督工作,既是对我们工作的监督和鞭策,更是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关怀。我们将以此为契机,更加努力工作,不断提高我们侦查监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服务发展大局。坚持以维护社会稳定作为首要任务,着力加强侦查监督环节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工作。要继续突出打击重点,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严重刑事犯罪,积极参与各类专项行动,依法妥善处置重大热点敏感案件、涉法信访积案,最大限度消除不稳定因素;深化检调对接和刑事和解机制,健全逮捕必要性审查机制,探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深入推进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最大限度增进和谐因素。
以教育实践活动为载体,提升队伍素质能力。扎实开展各种教育实践活动,认真解决执法办案中的突出问题,提升队伍素质能力。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业务水平,牢固树立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监督制约与配合协作并重的执法理念,进一步强化证据意识、程序意识、人权意识、权限意识,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自觉贯穿执法办案始终。
统一思想,加大工作力度,扎实做好侦查监督工作。以“强化监督、公正执法”为主题,认真抓好干警队伍的思想教育,切实把侦查监督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在办案工作中,既要注意收集和审查有罪、罪重的证据,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逮捕、应当起诉而未起诉的,坚决依法追捕、追诉,防止打击不力;同时又要注意收集和审查无罪、罪轻的证据,对不符合法定逮捕、起诉条件的,依法不批捕、不起诉,防止冤及无辜;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依法监督纠正,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监督,不断规范执法行为。牢固树立检察机关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督的观念,通过及时向人大、政协汇报侦查监督工作开展情况、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工作等形式,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积极争取人大、政协的支持,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确保侦查监督工作依法进行。
以上是我院侦查监督工作的情况汇报,不妥之处,敬请各位领导批评、指正。
谢谢大家!
附件1
相关名词解释及说明
1、刑事和解:是指当事人双方可以就赔偿损失、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精神抚慰等民事责任事项进行和解,并且可以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是否要求或者同意公安、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达成一致意见。
2、立案监督:是指侦查机关(部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侦查机关(部门)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的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移送而不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
3、侦查活动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是否依法进行的法律监督和对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是否依法进行实施的监督。
4、两法衔接:是指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是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实行的旨在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及时将行政执法中查办的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工作机制。
5、检调对接: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在刑事和解工作中,依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被害人或其亲属自愿同犯罪嫌疑人就财产损失、人身伤害达成和解协议,并经公诉部门依法监督和认定,如确属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积极赔偿、被害人谅解、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案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做出相关从轻处理,以求运用刑事和解努力化解矛盾纠纷。
附件2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职责
1、审查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
2、复议、复核侦查机关不服不(予)批准逮捕的案
件;
3、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4、批准侦查部门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5、监督侦查机关(部门)的立案活动;
6、监督侦查机关(部门)的侦查活动;
7、法律规定或者检察长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