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电子卷宗制作流程
根据《人民检察院制作使用电子卷宗工作规定(试行)》,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DA/T 31-2005《纸质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电子卷宗制作设备要求
电子卷宗制作设备由高速扫描仪、扫描工作站(计算机)、案卷装订机、律师阅卷终端和其他设备组成,并应当满足下列标准:
(一)高速扫描仪
1.人民检察院应当配备扫描速度60页/分钟以上,支持A3幅面扫描的扫描仪;
2.扫描仪应当支持24位彩色扫描模式,支持单、双面扫描,支持TWAIN 和ISIS协议。扫描软纸、照片等材料,可以选择支持ADF(自动文档送纸器)和平板扫描方式的高速扫描仪或非接触式扫描设备。
(二)扫描工作站
1.配置参数:CPU不低于酷睿i5,内存不低于8G,硬盘容量不低于2T,显示器不低于22寸,独立显卡,显存不低于2G,配置光盘刻录设备。
2.使用要求:扫描工作站为涉密计算机,应当专机专用,定期更换扫描工作站密码,非案件卷宗数字化工作人员严禁使用。
(三)律师阅卷终端
律师阅卷专用计算机应当配置DVD-ROW光驱,禁止U盘接入,与检察专网、互联网保持物理隔离。
(四)案卷装订机等其他设备
配置参数:订卷厚度1-50毫米之间任意厚度,孔中心距边缘尺寸10-220毫米之内任意位置可调(使用非接触式扫描设备的不需配置)。高拍仪、照相机等设备,可视情况自选。
二、电子卷宗制作场所要求
(一)非工作人员严禁进入电子卷宗制作场所。
(二)电子卷宗制作场所禁止吸烟,禁止存放易燃、易爆杂物和食品等物品,保持制作场所清洁、干燥,做好防盗、防火、防潮等工作。
(三)不得携带与工作无关的存储介质进入制作场所,离开制作场所时应当切断电源,锁好门窗。
(四)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将纸质卷宗、电子卷宗带出制作场所,不准私自摘抄、外传案卷内容。
(五)制作场所应当加装智能监控设备,工作人员在制作场所开展工作时,应当全过程、全方位摄像监控。
三、电子卷宗制作流程要求
对纸质卷宗的拆卷、扫描和重新装卷工作,应当连续完成,不得间断。
(一)案件卷宗检查
案件管理部门制作电子卷宗前应当仔细查看纸质卷宗是否存在以下异常情况:
1.案卷目录与案卷页码、案卷材料不一致;
2.案卷页码的编制不连号,存在页码重复、缺失或未编写页码等情况;
3.案卷材料有缺损;
4.其他异常情况。
发现有前款情况的,应当立即与移送案件的侦查机关(部门)联系,由其补正后,再制作电子卷宗。
(二)案件卷宗拆卷及整理
将案件卷宗逐一拆开并整理,发现异物及时剔除。
(三)案件卷宗扫描
1.扫描方式:
使用高速扫描仪或平板式扫描仪进行扫描,送纸时要确保各页不粘连;纸张状况较差,过薄、过软或超厚的材料,应当使用平板扫描方式;平板扫描仍无法处理的,应当采取拍摄等方式制作,同时在电子卷宗对应的页码处予以说明。使用非接触式扫描设备进行扫描,应当防止出现漏页、重复、歪斜等问题。
2.扫描分辨率:设为300DPI以上。
3.扫描模式:
(1)一般采用黑白二值图像,格式为TIFF CCITT G4压缩格式;
(2)卷宗清晰度较差、带有黑白照片等卷宗,可以采用灰度扫描,格式为16级LZW不压缩格式;
(3)带有彩色照片、红色印章、手印等卷宗,应当采用彩色扫描,格式为JPEG。
在扫描仪不能自动识别情况下,可以默认选择为对所有页面采用24位彩色扫描,格式为JPEG。
(四)图像数据质量检验及文件编号
工作人员应当将所有图像整理到统一的图像目录中,通过对卷宗原件与扫描图像的比较,对扫描图像的清晰度、位置、格式、完整性、次序等做出判断,对扫描过程中出现歪斜、黑边、模糊等不合格的图像进行图像处理或重新扫描;扫描后的图像编号应当与纸质卷宗编号保持一致,对扫描格式错误、多扫、漏扫等问题应当及时改正。
完成图像处理的文件,应当按照文件存放和命名规则手工复制或自动上传到图像存储文件夹中。
(五)案件卷宗装订
扫描工作完成后恢复装订,应当保持案件卷宗的排列顺序不变,做到安全、准确、无遗漏。
(六)编目、组卷和上传
扫描生成的图像整理完成后,应当在制作端软件辅助下完成编页、编目、组卷等工作,并上传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