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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须知

发布时间:2018-06-28  来源:本站  点击量:9586  

 一、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案件的范围有哪些? 

  (1)反映侦查机关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2)反映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3)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 

  二、对侦查机关侦查活动控告的事项有哪些? 

  (1)采用刑讯逼供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的; 

  (2)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或者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3)伪造、隐匿、销毁、调换、私自涂改证据,或者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 

  (4)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 

  (5)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 

  (6)在侦查活力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 

  (7)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8)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9)非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 

  (10)侦查过程中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 

  (11)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12)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 

  (13)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14)违反刑事诉讼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 

  (15)侦查人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16)应当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而不告知,影响犯罪嫌疑人行使诉讼权利的; 

  (17)阻碍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18)讯问犯罪嫌疑人依法应当录音或者录像而没有录音或者录像的; 

  (19)对犯罪嫌疑人拘留、逮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依法应当通知家属而未通知的; 

  (20)在侦查中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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