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是全市脱贫攻坚承上启下、全面突破的关键一年。市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脱贫攻坚工作,市院党组书记、代理检察长刘孝勇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全市检察机关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创新发挥检察职能,服务和保障脱贫攻坚工作。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脱贫攻坚工作会议精神和市委“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全面小康”的战略部署,按照高检院、省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服务和保障扶贫开发工作的要求,近日,市检察院与市人社局、市扶贫移民局联合出台《关于脱贫攻坚中实施国家司法救助的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控申检察工作与脱贫攻坚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雅安市脱贫攻坚中实施国家司法救助工作领导小组, 由市检察院刘孝勇代理检察长任组长, 市检察院分管副检察长、市人社局、市扶贫移民局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 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设办公室在市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负责日常事务。
二、明确救助对象和救助情形。《办法》将“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刑事被害人、举报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以及“刑事被害人、举报人、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受害人中的特困群众”列为救助对象,主要针对以下八种情形实施救助:(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因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五)村民因向市检察院、市人社局、市扶贫移民局举报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六)务工人员讨要工资过程中受到暴力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七)工伤保险事故中无法通过诉讼得到用工单位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八)市检察院、市人社局、市扶贫移民局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均可纳入救助范围。《办法》将市人社局、市扶贫移民局在工作中遇到的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农民工讨薪过程中受到暴力伤害等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的特困群众纳入国家司法救助范围,使检察机关的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由被动救助到主动救助,由检察机关单打独斗到群策群力的转变,切实做到精准识别、精准救助、精准帮扶。
三、细化部门职责,确定定期联系、信息通报等一系列工作制度。《办法》细化了各部门在工作中的职责,对受理申请后的办理时限、救助金的发放时限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办法》规定,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人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市检察院应当优先办理,在一周内完成救助申请审核工作,提出救助意见,并在一月内将救助金发放到申请人手中;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人不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市检察院要及时开展国家司法救助的调查核实工作,对确因刑事犯罪、举报、交通事故、工伤事故造成申请人生活贫困的,除及时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外,应当在国家司法救助完毕后一月内向市人力社局、市扶贫移民局通报;市检察院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刑事被害人、举报人、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的受害人进行国家司法救助后,应当协助市人社局、市扶贫移民局及涉及乡镇做好国家司法救助对象的帮扶工作,分析帮扶项目,制定帮扶计划、措施,提出合理建议,协助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市人社局、市扶贫移民局应当将国家司法救助对象的扶贫进展情况通报给市检察院。为保障工作正常开展,取得实效,《办法》还确立了定期联系、信息定期通报、联合跟踪回访等一系列工作机制,特别规定如市检察院对市人社局、市扶贫移民局提出的司法救助线索,认为不适宜救助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具有较强的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