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内设机构改革,根据工作需要,经党组研究并报经区委政法委审核同意,决定:
任命:
李正伟同志为第一检察部主任;
张 智同志为第一检察部副主任;
郝珩雄同志为第二检察部主任;
陈 林同志为第二检察部副主任;
舒开敏同志为第三检察部主任;
钟凯杰同志为第三检察部副主任;
孙 蒂同志为办公室主任;
李 健同志为司法警察大队大队长;
王成林同志为司法警察大队政治委员;
李光挺同志为检察技术信息部主任;
吴玉梅同志为未成年人检察部主任;
胡 敏同志为百丈检察室主任;
王怀忠同志为百丈检察室副主任;
李福慧同志为车岭检察室主任;
蒋 勇同志为车岭检察室副主任;
免去:
李福慧同志侦查监督科科长职务;
舒开敏同志侦查监督科副科长职务;
吴仕莉同志公诉科科长职务;
李正伟同志公诉科副科长职务;
胡 敏同志控告申诉检察科科长职务;
王怀忠同志控告申诉检察科副科长职务;
郝珩雄同志民事行政检察科科长职务;
代 一同志案件监督管理中心主任职务;
钟凯杰同志案件监督管理中心副主任职务;
王成林同志司法警察大队大队长职务;
李 健同志司法警察大队政治委员职务;
李光挺同志检察技术科科长职务;
孙 蒂同志检察技术科副科长职务;
张 智同志研究室副主任职务;
陈 林同志车岭检察室副主任职务;
蒋 勇同志百丈检察室副主任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