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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丈湖湖面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发布时间:2020-03-15  来源:本网  点击量:1366  

案情:2018年4月,我院接到群众反映百丈湖存在湖面垃圾较多、有畜禽腐尸等环境污染问题。我院庚即派出公益诉讼工作组干警前往百丈湖进行调查核实。经查,发现百丈湖湖面确实存在有白色垃圾、生活垃圾及畜禽腐尸漂浮湖面,散发恶臭污染环境的情况。我院认为,百丈湖是名山的重要水源地,也是名山的重要景点之一,是向广大外来游客展示名山形象的重要窗口。湖面污染不仅损坏生态环境,也损坏名山形象,我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向名山区相关乡镇及职能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职责,及时清理湖面垃圾和畜禽腐尸,并对畜禽腐尸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建立长效机制,做好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相关乡镇和职能部门收到我院检察建议后,及时组织人员妥善解决了百丈湖湖面污染问题,并与百丈湖管理站沟通联系,建立了区域环境保护常态化机制。

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实现了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目的的,不需要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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