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周某某系某民营企业法人代表,先后在雅安市两个县区进行过投资。2015年4月2日,周某某持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透支144991.3元人民币用于公司交税,次日,周某某持该卡再次透支49340元用于个人消费,之后,周某某一直未按要求归还透支款。中国农业银行采取多种方式催收,周某某仍未按要求归还透支款,直至案发。我院在审查起诉中,一方面督促周某某及时归还所欠信用卡本息,一方面主动联系当地政府,了解周某某企业经营情况及平时表现。周某某在我院审查起诉期间全部偿还了透支的信用卡本息。我院认为,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其平时表现良好,且有自首情节,在我院审查起诉期间已全部还清透支款息,从保护民营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出发,对周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要旨:信用卡持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是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检察机关办理涉及民营企业信用卡诈骗案件,既要努力维护银行合法权益,又要尽可能维护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于真诚悔过,知错改正,在提起公诉前归还透支本息,危害后果减轻或者消除,被损坏的法律关系修复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