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雅安市名山区扶贫和移民工作局
关于脱贫攻坚中实施国家司法救助的办法
(试行)
第一条 脱贫攻坚是当前的重大政治任务,为保障脱贫攻坚取得实效,提高国家司法救助的社会效果,有效解决脱贫攻坚领域中因刑事犯罪、举报、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造成受害人及其家庭经济困难、生活贫困的严峻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中政委[2014]3号)、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高检发刑申字[2016]1号)、四川省政法委《四川省国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川政法[2014]85号)、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立足检察职能服务和保障精准扶贫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脱贫攻坚工作的要求,结合名山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雅安市名山区脱贫攻坚中实施国家司法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检察院检察长担任,副组长由区检察院分管副检察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区检察院控申科干警,以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扶贫和移民工作局指定的联系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区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科,具体负责脱贫攻坚中实施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三条 脱贫攻坚中实施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及时、依法、优先、高效、便民的原则,最大限度地解决当事人的实际贫困问题。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
(一)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刑事被害人、举报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
(二)刑事被害人、举报人、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受害人中的特困群众。
第五条 脱贫攻坚中实施国家司法救助,主要针对以下几种情形: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因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村民因向区检察院、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挟贫和移民工作局举报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务工人员讨要工资过程中受到暴力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工伤保险事故中无法通过诉讼得到用工单位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八)区检察院、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扶贫和移民工作局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区检察院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应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协调工作,每月开展一次工作联系。联系方式可电话联系,也可以召开联席会议。
(一)学习脱贫攻坚的相关文件,掌握相关政策,熟悉贫困户的标准和条件,便于区检察院及时将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中了解的生活贫困救助对象的情况及时通报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扶贫和移民工作局;
(二)学习国家司法救助的相关文件,掌握相关政策,熟悉国家司法救助的条件和程序,便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及时将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需要实施国家司法救助的情况通报给区检察院;
(三)三方互相提供涉及国家司法救助、贫困群众帮扶措施及脱贫攻坚工作的相关数据和信息;
(四)对前一阶段工作进行总结,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对下一阶段工作进行安排。
第七条 建立通报制度。区检察院、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应当在联系会议上对以下情况进行通报:
(一)区检察院受理的刑事被害人、举报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申请人是否属于建档立卡的脱贫攻坚对象;
(二)区检察院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中了解的刑事被害人、举报人、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的受害人生活贫困的情况;
(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挟贫和移民工作局了解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刑事被害人、举报人、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的受害人的情况;
(四)区检察院对脱贫攻坚中刑事被害人、举报人、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的受害人开展国家司法救助的情况;
(五)刑事被害人、举报人、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的受害人在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后续扶贫项目、帮扶措施,脱贫进展等情况;
(六)区检察院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扶贫和移民工作局提出的司法救助线索,认为不适宜救助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 区检察院对受理的国家司法救助申请,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扶贫和移民工作局通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实申请人是否属于建卡贫困户,并将相关情况提供给区检察院。
第九条 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人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区检察院应当优先办理,在一周内完成救助申请审核工作,提出救助意见,并在一月内将救助金发放到申请人手中。
第十条 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人不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区检察院要及时开展国家司法救助的调查核实工作,对确因刑事犯罪、举报、交通事故、工伤事故造成申请人生活贫困的,除及时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外,应当在国家司法救助完毕后一月内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扶贫和移民工作局通报。
第十一条 区检察院在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中,对生活特别困难的被救助人,应当将相关情况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扶贫和移民工作局通报,区检察院、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共同协调相关部门予以救助。
第十二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在扶贫工作中,发现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有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应当向区检察院提供并移送相关材料(含复印件)。区检察院收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扶贫和移民工作局的材料后应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优先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回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扶贫和移民工作局。
第十三条 区检察院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刑事被害人、举报人、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的受害人进行国家司法救助后,应当协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及涉及乡镇做好国家司法救助对象的帮扶工作,分析帮扶项目,制定帮扶计划、措施,提出合理建议,协助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应当将国家司法救助对象的扶贫进展情况通报给区检察院。
第十四条 联合开展跟踪回访。区检察院、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应定期对脱贫攻坚中的国家司法救助对象开展回访活动,了解司法救助对象的生产、生活情况、经济收入、扶贫效果等,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贫困户脱贫。
第十五条 本意见由雅安市名山区脱贫攻坚中实施国家司法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雅安市名山区扶贫和移民工作局
2018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