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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与乡村振兴部门加强司法救助协作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4-20  来源:本网  点击量:721  

案例一

谢某华等5人国家司法救助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  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脱贫不稳定户  乡村振兴部门移送救助线索  联合救助  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谢某华,女,1985年9月出生;黄某瑞,女,2006年12月出生;黄某伦,男,2009年6月出生;黄某庭,男,1956年8月出生;陈某莲,1965年11月出生。五人分别系冯某强故意杀人案被害人黄某兴的妻子、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其中谢某华亦系冯某强故意杀人案的被害人。

2012年6月24日,冯某强因琐事驾车将黄某兴、谢某华乘坐的摩托车撞倒在地,并用刀砍杀黄某兴、谢某华,致黄某兴当场死亡,谢某华重伤、四级残疾。当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公安局对冯某强以涉嫌故意杀人罪立案侦查,同年9月4日移送上思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上思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报送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2013年5月3日,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冯某强提起公诉。2013年10月24日,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冯某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救助过程】

2021年5月20日,上思县人民检察院走访县乡村振兴局,该局移送了脱贫不稳定户谢某华家庭司法救助线索。上思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经实地走访调查核实,谢某华家庭原系2016年建档立卡贫困户,2018年纳入低保户,案发前家庭收入来源主要依靠被害人黄某兴,案发后家庭失去主要经济来源,谢某华被砍伤后致残,无任何经济收入,尚拖欠上思县人民医院医疗费3.45万元,全家目前依靠政府低保金维持生活,两个未成年子女正常学习生活得不到保障;谢某华等人曾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医院未结算无法取得发票,经法院建议于2013年7月25日撤诉,后未再起诉;办案机关及村委会干部多次协调被告人家属赔偿,但因被告人冯某强服刑且家庭经济困难,没有赔偿能力,谢某华等人未得到赔偿。

上思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谢某华家庭主要劳动力被害,导致生活十分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且属于重点救助对象,决定提请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进行联合救助,两级检察院共向谢某华等人发放救助金10万元。考虑到谢某华家庭上有年迈公婆、下有未成年子女,防城港市、上思县两级检察院经与乡村振兴部门共同研究,由乡村振兴部门将谢某华家庭纳入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予以重点帮扶,从社会扶贫资金中给予谢某华脱贫户困难补助6000元。上思县人民检察院又协调县财政局从社会捐助专项款中拨出大病救助资金3.45万元,帮助谢某华缴纳拖欠医院的医疗费;联合县教育局走访黄某瑞、黄某伦所在学校,协调学校减免二人在校生活费4000元,指派心理咨询师为二人提供心理疏导和精神抚慰。上思县红十字会还给谢某华家庭送去日用品、棉被、食用油等生活用品。通过协调落实一系列社会化帮扶措施,实现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显著改善了谢某华家庭的生活处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乡村振兴部门主动向检察机关移送司法救助线索,两方合力开展救助帮扶工作的典型案例。本案中,上思县人民检察院接到县乡村振兴局移送的线索后,依职权启动救助程序。针对案件被害人家庭生活面临较大困难的情况,提请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进行联合救助,强化救助力度,优化救助效果,及时缓解被救助人家庭的急难问题。为提升司法救助质效,有效解决被救助人家庭长远生活困难,检察机关加强与乡村振兴部门的救助协作,将被救助人家庭纳入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管理,并积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多元综合帮扶措施,充分展现了检察机关能动履行司法救助职能,积极助推乡村振兴的责任担当。

案例二

毋某法等4人国家司法救助案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检察院  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刑事被害人近亲属  联合救助  实施综合帮扶  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救助回访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毋某法,男,1962年9月出生;毋某梅,女,1964年9月出生;张某芳,女,1986年11月出生;毋某然,男,2009年12月出生。四人分别系李某龙故意伤害案被害人毋某会的父母、妻子和未成年子女。

2021年5月27日,李某龙因琐事与毋某会发生争执,李某龙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朝毋某会脖子右侧处捅刺一刀,致毋某会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日,山西省泽州县公安局对李某龙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移送起诉后,泽州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报送晋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2021年10月11日,晋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害人毋某会的近亲属毋某法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021年10月29日,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龙无期徒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40801.83元。

【救助过程】

晋城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将本案救助线索移送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晋城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经审查,决定指导泽州县人民检察院成立办案组,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经到村入户实地调查核实,案发前被害人毋某会系家庭“顶梁柱”,全家生活经济来源主要依靠其打零工挣得收入,案发后全家失去主要经济来源,又遭遇2021年洪涝灾害导致种田收入锐减;毋某法双眼视网膜脱落,进行两次手术后视力极差,患有腰椎间盘突出症,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毋某梅自幼腿脚有疾,在家照顾毋某法,无其他收入,张某芳在家务农,收入微薄,毋某然小学在读,并且被害人毋某会的祖父母年过八旬,体弱多病,平日用药和生活用度主要由被害人毋某会提供;被告人李某龙无赔偿能力,附带民事赔偿未能实际执行。毋某法等人家庭生活陷入困境。

晋城市、泽州县两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毋某法等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且系因案导致生活困难的农村地区重点救助对象,决定联合救助77856元,并加快救助金审批进度,及时将救助金发放到位。为使被救助人家庭生活得到长远保障,晋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主持召开座谈会,会同泽州县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共同研究实施综合帮扶。县乡村振兴局将被救助人家庭纳入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在资金、就业、医疗等方面享受扶持政策待遇;县妇联将被救助人张某芳作为特困妇女开展就业培训,落实就业岗位,确保家庭经济来源稳定,并给予在校就读的被救助人毋某然每年1000元补助金直至成年;被救助人所在镇党委政府将被救助人家庭作为重点帮扶对象,给予2000元的生活救济,并列为低保户;晋城市慈善总会给予被救助人家庭3000元的慈善救助金;团县委安排心理咨询师对被救助人毋某然开展心理疏导。2022年1月4日,晋城市、泽州县两级检察院联合乡村振兴部门对被救助人家庭开展回访,毋某法等人的生活已经步入正轨。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协同乡村振兴等部门对农村地区生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家庭予以重点救助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晋城市、泽州县两级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启动联合救助程序,到村入户调查核实,查明案件被害人家庭失去“顶梁柱”,生活陷入困境,及时提出予以救助的意见,快速发放救助金,突显了救助效果。检察机关还与乡村振兴等部门共同研商综合帮扶措施,强化与乡村振兴部门的救助协作,有效落实资金、就业、医疗等方面的帮扶政策,并开展联合回访,让被救助人家庭切身感受到党和国家的温暖,有效发挥了司法救助助推乡村振兴的职能作用。

案例三

金某燕等3人国家司法救助案

(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刑事被害人近亲属  联合救助  预支救助金  社会保障建议函  制定帮扶计划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金某燕,女,2005年2月出生;王某田,男,1955年7月出生;沈某花,女,1955年7月出生。三人分别系张某甲、张某乙故意杀人案被害人金某平的女儿和父母。

2014年9月14日,张某甲伙同张某乙趁金某平感冒输液之际,将事先准备的兽用麻醉剂注射到金某平的输液瓶中,并对金某平实施捂口鼻行为,致其死亡。2018年11月13日,公安机关对张某甲、张某乙立案侦查。2019年7月19日,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移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2020年1月2日,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20年12月21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某甲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张某乙有期徒刑十五年,判令张某甲、张某乙共同赔偿金某燕、王某田、沈某花经济损失107万元。张某乙提起上诉,2021年2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救助过程】

台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张某甲、张某乙故意杀人案过程中发现本案司法救助线索,移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启动联合救助程序。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实地走访核实,张某甲、张某乙未向金某燕、王某田、沈某花支付任何赔偿,金某燕初中辍学,自幼跟随父亲及祖父母王某田、沈某花共同生活,其父亲金某平死亡后,家庭失去主要经济来源,王某田年事已高,无法从事体力劳动,沈某花身患糖尿病、高血压等多种疾病,需要常年服药,祖孙三人家庭只能依靠微薄的种地收入和金某燕打工工资维系日常开支,生活难以为继。

台州市、仙居县两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金某燕、王某田、沈某花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且系重点救助对象,决定上门指导三人填报申请资料,调取所需证明材料,并从仙居县慈善总会“温暖检察”慈善基金支出2200元,预支救助金1万元,解三人燃眉之急。经全面评估金某燕、王某田、沈某花生活困难情况,两级人民检察院决定联合救助三人8万元。仙居县人民检察院又主动对接县乡村振兴促进中心,向该中心发送《社会保障建议函》。县乡村振兴促进中心根据仙居县低收入农户“一户一策一干部”政策,及时统筹县民政局、教育局、镇政府等召开联席会议,制定帮扶计划。一是将救助金交由被救助人所在镇政府代管,委托镇政府从2021年6月开始按每月5000元标准向金某燕三人分期发放,直至救助金发放完毕为止;二是县民政局将金某燕三人纳入县低保户范围,享受低收入家庭相关待遇;三是县教育局和镇农办将金某燕纳入“雨露计划”,根据金某燕的就业意向,为其提供免费的职业技能教育,并联系就业单位,帮助其独立生活,自食其力;四是针对沈某花医疗费用负担重的情况,由镇政府根据医疗补充政策性保险,按比例再次办理报销;五是减免被害人金某平的停尸费用,缓解金某燕家庭经济压力;六是为金某燕三人指定专职帮扶干部,协调落实相关帮扶事项。联席会议召开后,所有帮扶计划均落实到位。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对农村地区生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近亲属进行司法救助,并协同乡村振兴等部门开展长效帮扶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台州市、仙居县两级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启动联合救助程序,协助被害人近亲属提交救助申请和证明材料,并预支救助金,及时解决被害人家庭急难愁盼问题,充分发挥了司法救助“救急解困”功能。检察机关还坚持“一次救助、长期关怀”理念,根据被救助人家庭现况,主动对接乡村振兴部门,形成立体化多元救助帮扶体系,有效解决了被救助人家庭的后续生活困难。以办理此案为契机,仙居县人民检察院又协同县乡村振兴促进中心开展“困境儿童”专项救助活动,统筹开展温暖关爱、心理救助、就学帮扶等工作,为困境儿童长远生活保障筑牢底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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