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制定出台《关于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 实行听证制度的若干规定》
深化检务公开 实现阳光司法
为进一步提高检察工作透明度和执法公信力,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深化检务公开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深化检务公开,实现公开公正司法。近日,我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实际,制定出台了《关于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实行听证制度的若干规定》,进一步规范听证程序,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确保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
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强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高检院于2013年11月18日制定出台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实行了检务公开机制,规定了检察机关办理民事诉讼案件听证制度。为确保此项制度在办案中取得应有的作用,体现其法律价值。我院在《关于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答疑说理工作实施办法》对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不予受理、不立案、不提请抗诉、不提出检察建议、终止审查等处理的五类案件实行释疑说理制度基础上,制定出台《关于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实行听证制度的若干规定》,《规定》共9条,分别从工作要求、法律依据、启动方式、参与人员、听证主持、听证场所、听证时间、听证要求、听证范围、听证顺序、听证纪律等方面作出了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办理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听证程序,打造阳光检务,自觉接受外部监督,提高检察工作透明度,确保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进一步提高了司法、执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