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我院提起公诉的一起重大贩卖毒品案的被告人谢某被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经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谢某在2013年5月至9月期间,先后4次向张某、李某等人贩卖冰毒共计19克。2013年9月16日晚,谢某被抓获时公安机关在其身上扣押冰毒29.47克。因被告人谢某平时吸毒,结合被告人谢某无正当职业,其贩卖毒品获得的利益主要用于了吸食毒品,依法认定谢某为“以贩养吸”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酌情处理……”的规定,被告人谢某被抓获时携带的毒品应计入其贩卖毒品的数量,但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最后认定被告人谢某以牟利为目的,先后向他人非法销售冰毒48.47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