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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运用说明理由制度成功办理一起民事执行监督案件

发布时间:2014-06-25  来源:本站  点击量:598  

201311正式实施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从法律层面明确了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权,但没有具体规定执行监督的范围、程序、手段和方式。新法实施以来,我院立足检察职能,积极探索执行活动监督,近日,充分运用说明理由制度,向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发出要求说明理由通知书,要求对一起未执行到位的民事执行案件向本院说明理由,成功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李熙辉、余良喜与雅安市名山区蒙顶山镇槐树村第五农业合作社、第三人雅安市名山区蒙顶山镇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经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于2012115作出(2012)名山民初字第6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三人雅安市名山区蒙顶山镇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李熙辉、余良喜土地补偿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175元、鉴定费1090元,由雅安市名山区蒙顶山镇人民政府承担1190元,李熙辉、余良喜承担75元。李熙辉、余良喜于2013718日向该院申请执行,法院收到李熙辉、余良喜的执行申请书后,当日作出(2013)名山执字第444号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予以受理,但案件一直没有执行到位。申诉人李熙辉认为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未采取执行措施,对判决书执行不力到我院申诉。

本院依法受理案件后,通过初步调查,证实案件确实没有执行到位,申诉人李熙辉亦多次到区人大、区政协、区纪委等部门反映。在向人民法院发出《要求说明未执行到位理由通知书》的同时,为妥善处理好案件,承办案件的检察人员找到法院执行法官进一步了解核实案件的执行情况,得知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因其涉诉与代怀玉借款纠纷一案,代怀玉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向法院申请对执行标的的财产保全,诉后亦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对两起案件依法执行后,通过抵扣,李熙辉应当领取2860元,此款现已到位。通过复函向本院说明了案件的执行情况,充分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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