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挖“乌木”聚众斗殴 触犯法律被判刑
为争挖“乌木”,组织近百人持械聚众斗殴,最终双方均付出沉重的代价。近日,由我院提起公诉的叶某等18名被告人被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了一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3年9月,被告人冯某等人因挖乌木与被告人叶某等人发生纠纷。为争挖乌木,9月14日19时许,双方组织了近百人聚集到雅安市名山区联江乡续元村7组的“移民点”,持砍刀、钢管进行斗殴。在斗殴过程中,叶某见对方人员众多,遂即指示杜某(在逃)驾驶事先准备好的川T17623康明斯货车冲向对方撞击对方多辆小车。随后,李某等人持刀上前追砍对方,并用所持的砍刀等工具砍砸被撞车辆,致使川AY2A22号奥迪车多处被砸毁,川TG5855号帕萨特轿车被撞坏,被害人韩某在逃离过程中,被人持刀砍成轻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等人持械聚众斗殴,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扰乱社会秩序,并造成一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鉴于18名被告人所具有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了上述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