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我院公诉科收到了由本院反贪污贿赂局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邱钦建涉嫌受贿罪、贪污罪、单位受贿罪一案,因犯罪嫌疑人邱钦建的居住地和犯罪所在地均在四川省成都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4条、26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62条“……认为属于同级其他人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报送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之规定,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收案后,我院检察人员庚即制作了《报请指定管辖的请示》文书,特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指定本案的管辖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