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本站域名由“yasmsjcy.gov.cn”更改为“www.yasjcy.gov.cn/ms”,原域名“yasmsjcy.gov.cn”不再使用。请您及时更新浏览器收藏夹或直接使用新域名访问本站。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检察动态 - 本院动态

名山区检察院监督立案的涉林案件获有罪判决

发布时间:2014-08-18  来源:本站  点击量:1024  

近日,我院依法监督区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的杨某某、吴某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被告人杨某某、吴某某被区法院分别以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

20142月,我院在审查区森林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高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案件时,发现向高某某出售楠木树的村民杨某某、某某在明知楠木树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采伐需要办理采伐许可证手续后方能采伐的情况下,分别擅自收取某某给付的购树款后将自家地界内的楠木树出售给某某予以砍伐,致5株楠木树被非法砍伐,立木蓄积达5.8374立方米。我院认为杨某某、吴某某的行为已经涉嫌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应当追究2人的刑事责任,而区森林公安局并未对2人立案侦查。224,我院以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高某某,同时,依法向区森林公安局发出了《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要求区森林公安局说明没有对2人立案侦查的理由。区森林公安局在收到《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的次日即分别对某某、某某立案侦查。

该案侦查终结后,区森林公安局将高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杨某某、吴某某涉嫌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同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审结后以被告人高某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某某、某某犯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于近日对上述3名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其中以被告人某某、某某犯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上一篇 下一篇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中国长安网 四川长安网 人民网 新华网 正义网 法制网
COPYRIGHT © 2025 http://www.yasjcy.gov.cn/ ALLRIGHT RESERVED. 蜀ICP备14008228号-1
版权所有: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地址:雅安市名山区蒙阳镇沿江中路188号 技术支持: 程友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