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民事检察工作实际,2014年7月18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四川省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监督工作细则》(试行),对办理具体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
该《细则》(简称)公布后,2014年9月1日我院民行干警在分管副检察长杨华的组织下,对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全面系统的学习了《细则》规定的十一章内容。由于《细则》是民行干警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规范性文件,分管副检察长杨华特别指出,民行干警在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过程中必须注意以往办案不曾要求的环节。对于需要调查核实的案件,应当按照《细则》规定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对于听证程序,要在我院前期制定的《关于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实行听证制度的若干规定》基础上,结合《细则》的具体规定不断完善并具体运用到办理的民事检察监督案件中,以提高检察监督权威和执法公信力,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
最后,分管副检察长杨华指出,省院制定的民事诉讼监督工作细则是检察机关履行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责的办案规则,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并结合我区的检察工作实际,强化程序意识,增强规范意识,确保案件质量。全体民行干警亦表示,坚决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四川省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监督工作细则》(试行)等规定,进一步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推动我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再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