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多次受到刑事处罚。近期,我院侦监干警在审查逮捕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过程中,结合案情在讯问时对刘某某开展了耐心细致的说教工作,刘某某最终真诚感谢检察官对他的关心和教诲,表示今后一定痛改前非,不再干违法犯罪的事情,做一个对社会有益的人。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今年30岁,系湖南省道县人,父母均为人民教师,家里尚有妻子和一子一女,从其家庭结构看本应是一个幸福和睦的家庭,但是刘某某却因为盗窃罪多次受到刑事处罚。特别是2013年9月在昆明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11月刑满释放后,仅间隔9个月,在今年8月23日又流窜到名山区,将一移动营业厅内价值近5000元的一部手机盗走。案发后,刘某某之父从千里之外的湖南赶到名山,赔偿了被害方的损失,求得了被害方书面谅解。我院侦监干警在审查刘某某一案过程中,不就案办案,针对所了解的刘某某的成长经历,在提讯时从其家庭、个人经历、个人情感、子女教育及其成长等方面对刘某某进行了深入浅出的教育,指出其行为对家庭、对其子女的不利示范效应等等,并帮助剖析其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思想根源。同时明确告知因系累犯,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逮捕,接受法律的制裁。刘某某痛哭流涕的表示:自己对不起父母的关心爱护;对不起妻子儿女;没有尽丈夫、父亲的责任,感谢检察官耐心细致的帮教,自己今后一定不做违法犯罪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