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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名山区党风廉政建设“一案双查”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6-09-23  来源:本站  点击量:1520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四川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试行)》、《雅安市党风廉政建设“一案双查”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名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案双查”是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主体、监督责任。

第三条  “一案双查”的对象是发案地方、部门和单位的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纪委(纪检组、纪工委)负责人。

第四条  地方、部门和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一案双查”。

(一)发生重大腐败案件;

(二)发生“四风”典型案件;

(三)发生“重建脱贫双攻坚”典型案件;

(四)发生党的领导弱化,在推进各项建设中,或者处置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的案件;

(五)发生党的建设缺失,党组织软弱涣散,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等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案件;

    (六)发生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的案件;

(七)发生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的案件;

(八)发生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的案件;

(九)发生其他严重违纪违法案件;

第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部门在将案件移送案件审理部门前向党风政风监督部门提出启动“一案双查”的建议,党风政风监督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报纪委常委会审定,需党委批准的,按程序报批。

第六条  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可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有关情况,直接对具有管辖权的案件启动“一案双查”程序。

第七条  “一案双查”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由纪检监察机关党风政风监督部门牵头组织实施。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党委(党组)领导班子的责任

1.是否把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总体布局,研究制定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明确职责和任务分工。

2.是否履行反腐败协调职能。

3.是否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党的宣传思想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总体部署。

4.是否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精神。

5.是否每年组织对辖区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及下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检查。

6、是否认真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7.是否深化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二)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1.是否积极推进本地、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2.是否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实际进行专题研究和安排部署。

3.是否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及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教育监管,履行好“一岗双责”职责。

4.是否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工作,作廉洁从政表率。

(三)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

1.是否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2.是否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到分管业务工作中。

3.是否对分管部门、分管领域党员干部加强经常性廉政教育。

4.是否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各项规定。

(四)纪委(纪检组、纪工委)负责人的责任

1.在党委(党组)的统一领导下,是否积极协助党委(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2.是否严格执行党的各项纪律,严肃查处违犯党纪行为。

3.是否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典型案件。

4.是否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为主的要求。

5.是否严肃查办各类违纪案件。

6.是否对党员干部作风、纪律上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

第八条  经调查核实,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批评教育措施;情节较重的,给予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党组织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规定和程序予以改组或解散处理。对于主动查处案件或报告、移送案件线索的,可免于或减轻、从轻处理。

第九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组织人事及有关部门配合。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纪委、区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6年7月18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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