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棉县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
受案材料审查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案件管理办公室对所受理案件材料的审查,提高受理案件效率,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各项业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案件管理办公室审查受案材料应当严格细致,遵循以形式审查为主,必要时进行实体审查的原则,积极与各业务部门沟通联系,强化与各业务部门顺畅衔接。
第三条 案管办公室工作人员在收到案件材料后,应当首先判断是否属于本院管辖、必要材料是否齐备。
对依法由本院管辖且必要材料齐备的案件,应当予以受理并登记在册。
第四条 案管办公室统一受理依法应当由石棉县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各类案件,主要包括:石棉县公安局或者本院自侦部门依法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等。
第五条 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案管办公室不予受理,但可协助移送案件至相关单位(部门)。
第六条 石棉县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案件应当具备以下材料:
1、案卷材料;
2、提请批准逮捕意见书三份。
第七条 本院自侦部门移送审查逮捕案件应当具备以下材料:
1、案卷材料;
2、报请逮捕书三份。
第八条 石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应当具备以下材料:
1、案卷材料;
2、起诉意见书三份;
3、侦查终结报告一份;
4、换押证。
第九条 本院自侦部门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应当具备以下材料:
1、案卷材料;
2、起诉意见书三份;
3、侦查终结报告一份;
4、换押证。
第十条 案件管理办公室接收案卷材料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并分别情形作出处理:
(一)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登记、分办,并将案卷材料和《案件受理登记表》移送办案部门;
(二)案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通知移送单位或者部门补送;
(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经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决定,报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后,制作《不受理案件通知书》,连同案卷材料退回移送单位或者部门。
第十一条 依法由本院管辖的其他各类案件,应当具备相关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其他材料由案管办公室工作人员与业务部门联系后酌情处理。
第十二条 对应由本院管辖但必要材料不全的案件,案管办一般不予受理。若有特殊事由,经报送单位(部门)与相关业务部门联系,取得业务部门书面同意后,应当予以受理。
第十三条 下列案件是否受理由报送单位(部门)与相关业务部门联系,取得业务部门书面同意后,案管办予以受理: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9、其他案件。
第十四条 为进一步方便业务部门办案,案件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在受理案件时,可以协助业务部门接收案件材料电子资料、记录移送单位(部门)或原承办人的联系方式,并在受案后及时转交业务部门。
第十五条 对本办法未涉及的情况,案件管理办公室应当积极与各业务部门沟通,共同协商处理办法。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