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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棉县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保密规定

发布时间:2014-03-25  来源:管理员  点击量:1528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中的保密规定》、《石棉县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及文件制度,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石棉县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法规,维护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安全,保证检察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严禁在公共场所或非工作需要的时间、场所议论案情、案件办理流程信息、案件拟处理结论等涉案秘密。

第四条  对案件所涉的有关文书、阅卷笔录、补充侦查材料、检察委员会会议记录和集体讨论记录等严格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向他人提供查阅、复制、摘抄。

 第五条 因管辖需要移送他院办理的案件,随案卷宗、纸质文书及其他材料,应当由专人送达或机要通道送达。

第六条  用于办案工作的计算机(以下统称为办案计算机)禁止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第七条  办案计算机与非涉密计算机严格区分使用,不得用非涉密计算机和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设备处理案件信息。

    第八条  必须用配备的专用U盘和移动硬盘存储案件信息,且不能将专用移动存储介质用于非涉密计算机。

    第九条  对于必须从互联网等公共信息网络下载的数据信息,禁止在未有防护措施之下拷贝至办案计算机。

    第十条  办案计算机不得安装来历不明的软件和随意拷贝他人文件。

第十一条   办案计算机和载有案件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不得借予他人使用、保管和办理寄运。

第十二条   以笔记本电脑作为办案电脑的,严禁擅自将其带出办公场所。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携带时,需经部门和单位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办案计算机或涉密U盘、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需要维护时,必须做好涉密信息的转移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   办案计算机或涉密U盘、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确需报废或销毁的,按照《保密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办案中如发生失泄密事件,要立即向检察长报告,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补救,并应同时向上一级检察院报告。

第十八条  对违反规定造成失泄密事件的责任人将依照本院有关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2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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