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鼓励人民群众举报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的积极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拟定本制度。
第一条 向石棉县人民检察院举报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和侵权、渎职等犯罪的大案要案,经侦查属实,被举报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举报有功人员或单位给予奖励。有重大贡献的,予以重奖。
具体奖励方式有两种:
一是按其所举报的线索被追究的犯罪金额的5 % 进行奖励;
二是按被举报人终审被判处的刑期实行分级奖励。(1、不满三年有期徒刑或拘役、单处罚金的500元/案;2、三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1000元/案;3、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2000元/案。)
采取何种奖励方式,由检察长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二条 拟予奖励的人员和单位名单,由举报中心会同反贪局、渎侦局查审提出,报检察长审批。
第三条 发放资金由举报中心负责,受奖人员可通知本人到石棉县人民检察院或其认为方便的地方领取。奖励金不愿当面领取的可向举报中心提供银行账号或卡号。
第四条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或单位,应在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对被举报人作出有罪终审判决以后进行。
第五条 奖励情况要适时向社会公布,以弘扬正气,扩大影响,激励群众举报积极性。
第六条 宣传报道奖励工作,要注意保密,非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受奖人的姓名、单位。
第七条 建立石棉县人民检察院举报奖励基金。奖励基金可以接受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奖励基金由举报中心管理,专款专用。
第八条 石棉县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电话:886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