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棉县公安局对石棉县人民检察院发出的《纠正违法通知书》依法做出回复,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纠正,表示将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案件。
石棉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在审查起诉古某某、曹某某涉嫌强迫卖淫罪一案中,发现石棉县公安局民警在讯问古某某、曹某某两名未成年女犯罪嫌疑人时没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在古某某、曹某某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未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二人提供辩护。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和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向石棉县公安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纠正违法行为,安排女性工作人员在场对古某某、曹某某重新讯问,并将纠正情况于收到通知书后一个月之内书面回复。
依法向侦查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是检察院认真履行检察监督职能的重要方式,目的在于加强侦查监督,切实规范依法办案和严格执法,促进实体与程序并重,保证案件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