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山某某寻衅滋事罪一案,在石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通过庭审,举证、质证,法院依法采纳了公诉人的意见,当庭宣判判处山某某依法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此案在公安机关向石棉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时,只移送了2013年5月28日凌晨,山某某等人在石棉县城与龙某等人发生口角,殴打龙某致其轻伤的犯罪事实。石棉县检察院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此案时,承办检察官通过认真审查,发现山某某在取保候审的当晚,还有与祁某等人在石棉县城用事先准备好的木棒、钢管准备殴打谢某,谢某乘坐出租车离开后,山某等人便拦住出租车,用木棒、钢管打砸出租车直到出租车逃离。石棉县公安局在移送审查起诉时,遗漏了这一犯罪事实,办案人员再次认真地找到被害人谢某进行询问,并到看守所多次讯问另案处理的祁某、周某等人,同案犯祁某、周某等人的供述相互印证了山某参与打砸出租车的犯罪事实,遂依法对山某的犯罪事实予以追诉。
此案依法追诉漏罪,是石棉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认真、负责审查的结果,强化了法律监督,切实打击了妨碍社会秩序的犯罪,彰显了司法为民的工作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