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本站域名由“smxrmjcy.gov.cn”更改为“www.yasjcy.gov.cn/sm”,原域名“smxrmjcy.gov.cn”不再使用。请您及时更新浏览器收藏夹或直接使用新域名访问本站。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检务指南 - 检务须知

未成年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发布时间:2018-07-13  来源:本网  点击量:2322  

石棉县人民检察院

未成年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告知书

 

         

****是****案的被害人,现该案已移送我院审查起诉。你作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请认真阅读此告知书,了解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相关规定及您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并认真填写相关内容。

(内容详见第二联)。

 

 

承办人:×××

××年×月×日

 

本告知书我已收到。

被告知人:

                                    

 

 
石棉县人民检察院

未成年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一、我院将在以下法定期间内完成本案的审查并依法做出决定: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检察机关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或者自行侦查,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以一个月为限。

二、享有的权利

1、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2、你如果认为检察人员或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检察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有权有求检察人员回避。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你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3、你有权对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及时书写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式三份,送交本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你有权向本院承办此案的检察人员就本案陈述你的意见。

5、在检察人员制作完询问笔录后,你有权对记录中的遗漏或差错,提出补充或改正。如果没有阅读能力,检察人员应当向你宣读。

6、对本院的不起诉决定,你有权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提出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承担的义务

1、你应当保证不得干扰被害人、证人作证,不得隐匿证据,否则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后,你应当在确认笔录没有错误后,按照检察人员的提示签字或盖章。

邮寄地址:(受案人民检察院地址)

邮编:            电话:

 

上一篇 下一篇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中国长安网 四川长安网 人民网 新华网 正义网 法制网
COPYRIGHT © 2024 http://www.yasjcy.gov.cn/ ALLRIGHT RESERVED. 蜀ICP备14008228号-1
版权所有: 雅安市石棉县人民检察院 地址:四川省雅安市石棉县电力路31号 技术支持: 程友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