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棉县人民检察院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告知书
****(法定代理人):
****因涉嫌****被我院依法审查起诉。你作为****的法定代理人,请你认真阅读此告知书,了解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相关规定及你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并认真填写相关内容。
(内容详见第二联)。
承办人:××
××年×月×日
本告知书我已收到。
被告知人:
年 月 日 时 分
石棉县人民检察院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告知书
一、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有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项规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2、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宽严相济的原则,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3、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名誉,尊重其人格尊严,不得公开或者传播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检察机关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或者自行侦查,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以一个月为限。
6、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为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8、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依法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享有的权利
1、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被检察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你可以代为聘请律师为你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2、从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之日起,你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如果经济困难或者有其他困难,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3、你认为承办本案的检察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有权要求其回避。对检察机关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4、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如果被羁押,你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5、检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你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6、你对检察人员侵犯未成年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7、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你有权到场。对检察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未成年当事人有权拒绝回答。对笔录认为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8、你如果有涉及案件或者犯罪嫌疑人有关情况的证据,应及时向承办案件的检察人员提供。
三、承担的义务
1、你应当配合检察机关做好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挽救帮教工作。
2、你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
如果您对本告知书的相关内容存有疑问,请及时与本院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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