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滥伐林木 公益诉讼 生态修复 公开道歉
【基本案情】
被告人何某某,男,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5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石棉县新民藏族彝族乡大马村3组号。
2017年4月份,何某某为了种植黄果柑,在未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到自家位于石棉县新民乡大马村3组(小地名:黄沙坡)的林地里,使用油锯、斧头等工具采伐林木,并在采伐后的林地内栽种上黄果柑。2018年11月15日,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某采伐林木森林类别为商品林,采伐林木树种为云南松、青冈,采伐林木立木蓄积26.6609 m3。2018年11月30日,经补充鉴定,何某某采伐林木价值为6787.86元。
【要旨】
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诉讼过程】
(一)诉前程序
石棉县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于2018年12月20日通过《四川法制报》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公告,三十日公告期满后无相关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诉讼。
(二)提起公诉、刑事附带公益诉讼及原审判决情况
2019年2月21日,石棉县人民检察院以何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向石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在追究何某某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其赔偿生态损害损失6787.86元,并在石棉县电视台公开道歉。石棉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2日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当庭判决何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赔偿生态损害损失6787.86元,并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在石棉县电视台公开道歉。
【指导意义】
(一)检察机关在办理滥伐林木、盗伐林木等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的刑事案件中,经审查认为犯罪行为在触犯刑律的同时又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除依职权提起公诉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外,还依法可以经过相应诉前程序,在法定的公告期满后无相关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诉讼时,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在提起公诉同时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二)对于发生在农村中当地村民因想致富增收,但却又不懂法、知法而毁坏生态林,种植水果等经济林,以致犯滥伐、盗伐林木等犯罪的类案情况,应当引起重视,加以切实解决。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百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