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2”非法狩猎案
——打击盗猎行为,守护熊猫家园
【关键词】
非法狩猎 立案监督 熊猫家园
【基本案情】
被告人阿某某,男,1992年3月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51992********,彝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甘洛县则拉乡特吉村1组。
被告人木某某,男,1992年3月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51992********,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甘洛县则拉乡特吉村1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7月24日被石棉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沙某某,男,1972年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51972********,彝族,文盲,农民,住四川省甘洛县则拉乡特吉村1组。
2017年3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阿某某在凉山州越西县参加亲戚婚礼时,邀约说某某、耍某某到甘洛县蓼坪乡后面的山上玩耍,耍某某随即约请西昌的两个朋友一同上山。阿某某同说某某、耍某某约定后,找到被告人木某某并邀约其带上猎枪和猎狗上山打猎。木某某同意后,又电话邀约洛某某、阿某甲带狗上山。后阿某某、木某某一同前往被告人沙某某的家中,邀约沙某某带上电捕机器上山打猎。
2017年3月20日,说某某驾驶车辆搭载耍某某、两个西昌人前往甘洛县阿某某的家中,阿某某提出让耍某某去亲戚家借车。2017年3月21日,阿某某驾驶耍某某借来的川TJE275号黑色皮卡车,在甘洛县城与木某某、洛某某等人会合。阿某某等人在甘洛县城购买大米、蔬菜等生活用品后,随即驾车回到甘洛县则拉乡。
2017年3月21日下午,阿某某等人将阿某某带来的1只猎狗、1床被子,木某某带来的1支射钉枪、射钉弹、钢珠、2只猎狗,沙某某带来的升压器、蓄电池、电线、铁丝、电网固定钉,洛某某带来的2只狗,阿某甲带来的3只狗、1床被子、腊肉等物品搬上皮卡车。后阿某某、木某某、沙某某、洛某某、阿某甲、说某某、耍某某及两个西昌人一共九人,合乘川TJE275号黑色皮卡车,由甘洛县则拉乡磨房沟经甘洛县蓼坪乡腊岱村,到达雅安市石棉县四川栗子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小地名长坪子)处。阿某某等九人随即搭建窝棚、生火做饭。
2017年3月22日上午,木某某、沙某某、洛某某、阿某甲带上猎狗往海棠镇方向寻找野生动物,途中阿某甲自己一人往蓼坪乡方向寻找野生动物。阿某某、说某某、耍某某、两个西昌人则带上射钉枪在窝棚周围寻找野生动物。至当日12时许,阿某某、说某某、耍某某在发现栗子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工作人员后,阿某某将射钉枪和猎捕机器丢弃,和说某某、耍某某驾驶川TJE275号黑色皮卡车往保护区工作人员方向驶去。保护区工作人员进行例行检查询问后将三人放行。阿某某、说某某、耍某某驾车行驶一段距离后,将皮卡车藏匿于自然保护区内,阿某某立即电话联系木某某让其离开,后阿某某、木某某、沙某某、洛某某、阿某甲、说某某、耍某某等九人相继离开现场。
2018年5月14日至2018年7月30日,被告人阿某某、木某某、沙某某、同案人洛某某等人在石棉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及亲人劝说下,相继到石棉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2018年6月4日,经雅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b2021-1号疑似枪支系以火药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具有杀伤力。
【要旨】
石棉县人民检察院立足石棉系长江上游生态保护屏障和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县域实际,依法履行生态环境检察职能,通过典型案件的办理,实现起诉一起、警示一片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同时,根据《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护航“美丽石棉·生态强县”的实施意见》、《甘孜州雅安市关于环贡嘎山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协作机制(试行)》,紧紧围绕“美丽石棉·生态强县”的建设目标,切实加强保护大熊猫等珍惜濒危物种和栖息地,着力加强大渡河流域的生态保护,准确、有效打击盗猎、盗伐、滥伐林木、乱捕乱捞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栗子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贡嘎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生态安全,切实维护生物多样性,深度打造“熊猫放归地 生态检察行”石棉检察工作新品牌。
【立案监督过程】
2017年3月22日,石棉县人民检察侦查监督部门办案人员通过林业部门工作人员,了解到有人在栗子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通过安装电击装置、枪打等方式进行非法狩猎活动,因嫌疑人逃离,行政执法人员只扣押了猎捕机器、电线、枪支等作案工具。办案人员随即要求行政执法人员通过“刑行衔接”平台(即两法衔接平台)向森林公安局移送案件,并要求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并指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在收集固定客观证据的同时,要求公安机关通过狩猎现场遗留的钱包、身份证等物品查找犯罪嫌疑人。
因该案发生在栗子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严重威胁野生大熊猫的生存,办案人员庚即向上级检察机关汇报相关案情,并要求公安机关也向上级机关汇报,争取上级部门的支持。通过上级部门的支持和协调,公安机关顺利将七名嫌疑人找到,并督促其投案自首。该案成为四川省“守护绿川2号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挂牌督办第二批重特大案件。
【诉讼过程】
(一)自行补充侦查过程。
此案因作案现场僻远,涉案人员较多,收集固定证据困难,检察机关办案人员为进一步收集固定相关证据,与办案民警长途跋涉步行五、六个小时到案发现场收集固定相关证据。为了证实沙某某等人携带的电捕机器是否能正常使用,在积极联系相关鉴定机构的基础上,向上级检察机关反映情况要求帮助协调解决电捕机器的鉴定问题,最终通过电力专业鉴定人员进行侦查实验解决了电捕机器能否正常使用的问题。通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完善相关证据后,遂依法提起公诉。
(二)决定不起诉和提起公诉及原审判决情况
本案经承办检察官审查后,并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后,经检察长决定,石棉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3月27日以阿某某、沙某某犯非法狩猎罪,木某某犯非法狩猎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向石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日经检察长决定,对洛某某、阿某甲、说某某、耍某某以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作不起诉处理。同时向石棉县森林公安局发出书面检察建议,要求森林公安机关对四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石棉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5日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当庭判决宣判阿某某、沙某某构成非法狩猎罪,判处阿某某、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木某某构成非法狩猎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指导意义】
(一)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通过典型案件的办理,实现起诉一起、警示一片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切实加强保护大熊猫等珍惜濒危物种和栖息地,着力加强大渡河流域的生态保护,准确、有效打击盗猎、盗伐、滥伐林木、乱捕乱捞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栗子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贡嘎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生态安全,切实维护生物多样性,深度打造“熊猫放归地 生态检察行”石棉检察工作新品牌。
(二)该案是石棉县境内发生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首例非法狩猎案,虽然阿某某等人没有捕获任何猎物,但是非法狩猎罪系行为犯,只要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实施了用禁止的工具和方法进行狩猎活动,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就依法构成非法狩猎罪。该案的成功办理对于今后类似情形处理具有典型性、指导性意义。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