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受贿、倪某某行贿案
【关键词】
受贿 行贿 收缴违法所得 打击“围猎”行为
【要旨】
倪某某为了一己私利,想方设法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纵观全案胡某某收受倪某某的贿赂之后,在汉源县天然气项目的招商引资过程中违反纪律和公平竞争原则给倪某某等人各种好处和关照,让倪某某等人顺利拿到汉源县天然气项目特许经营权,借助行政权获取垄断利益。相对于受贿行为而言,行贿行为是根源,倪某某的行贿行为从内部是对国家肌体的侵蚀,从外部则是对国家机器的破坏。行贿行为使公平竞争失去平衡,扼杀了公共管理的生机和活力。在本案中倪某某借助行贿获得汉源县天然气项目特许经营权后,将非法利益予以变现,获得数倍于投入的回报。行贿与受贿的“勾连”,致使党员干部逐步腐化,甚至将权利私有化,为人民服务蜕变为“为某些人服务”。在本案中倪某某通过投其所好、投其所需,一步步将胡某某拉拢腐化,让国家工作人员成为其赚钱的机器,一步步走向犯罪的深渊,最终沦为阶下囚。
在办理该案中,检察机关依法发挥自行补充侦查职能,自行收集证据证实,倪某某为获取不当利益而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围猎”,通过行贿行为获取汉源县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权,其目的并非为生产经营,而是与另一出资人谈判自己相应股权份额的筹码,在获取空股后予以变现,实际获利134万元。在审理阶段,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对倪某某通过行贿犯罪而获得的134万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收缴,对行贿犯罪行为实施“零容忍”,从源头上切断行贿、受贿犯罪链条,让那些准备为谋取非法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人望而生畏。
此案的依法办理,有利于遏制行贿犯罪的发生,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国家经济管理的正常活动,阻断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侵蚀。通过一个典型案例,实现“起诉一件、教育一片”,在办案中既做护法的“卫士”,也做普法的“先锋”,为社会和谐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良好的营商环境。
【基本案情】
胡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77********,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研究生文化,原汉源县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住四川省汉源县富林镇。
倪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111965********,汉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小学文化,汉源县华兴燃气有限公司原股东,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桂花居委会。
胡某某在时任汉源县招商局局长、汉源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收受常某某所送3万元现金
2012年3月,汉源县招商局与成都市金牛区“万度空间广告设计工作室”签订了《电视宣传片制作合同》和《印刷品制作合同书》。汉源县招商局于2012年5月22日和6月13日,分两次以转账的方式支付该工作室合同款20.4万。2012年6月的一天,该工作室代表常某某为感谢胡某某的帮助、关照,在汉源县城送给胡某某1万元现金。
2014年2月,汉源县招商局与成都市锦江区“蜀都印象广告设计工作室”签订了《印刷品制作合同书》。汉源县招商局向该工作室支付了19.12万元合同款后,2014年5月的一天,该工作室法定代表人常某某为感谢胡某某的帮助和支持,在汉源县招商局办公楼前的停车场送给胡某某2万元现金。
(二)收受倪某某所送价值10万元的酒水
2012年初,倪某某在向胡某某争取管道天然气项目的过程中相识。2012年6、7月的一天,倪某某在与胡某某攀谈汉源县管道天然气项目时得知胡某某妻子无固定工作,胡某某正准备在汉源县城为其妻子开一家卖烟酒的商铺。为取得胡某某在汉源县管道天然气项目招商时的支持和帮助,倪某某便主动向胡某某提出向其介绍卖酒的批发商,并送些酒水帮助其妻的商铺开业。此后,倪某某介绍自贡市“赖茅”酒批发商兰勇与胡某某认识,并从兰某某处购买了价值10万元的酒送至其妻所经营的商铺供其经营。
(三)收受龚某某、倪某某所送1万元购物卡和79万元现金
2012年下半年,倪某某为了进一步获得胡某某在汉源县管道天然气项目招商过程中的帮助和支持,向胡某某表示拿到此项目后,愿意送80万元给胡某某。此后,倪某某将与其共同投资汉源县管道天然气项目的龚某某介绍给胡某某认识。龚某某、倪某某二人与胡某某多次商谈后,胡某某表示愿意在该项目招商时给予龚某某、倪某某帮助和支持。
2012年11月16日,汉源县招商局报经汉源县人民政府同意,发布了汉源县管道天然气项目招商公告。2012年11月23日,倪某某、龚某某二人以重庆方根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根公司”)的名义,制作了虚假的投标资料,报名参加该项目比选。
2012年12月21日至23日,胡某某作为负责人带队到“方根公司”进行考察。在考察期间,龚某某为进一步与胡某某搞好关系,在其入住的酒店房间内,送给胡某某价值1万元的购物卡和苹果手机一部。考察结束后,胡某某积极向汉源县人民政府推荐了“方根公司”,并在考察报告中将“方根公司”列为第一名。
2013年1月16日,经比选后,“方根公司”中选汉源县管道天然气项目。倪某某、龚某某为兑现承诺,经商量后,于2013年1月中旬的一天,在汉源县城某餐馆旁送给胡某某39万元现金。2013年1月20日,胡某某将收受的39万元现金存入成都农业银行个人账户。
2013年3月12日,汉源县政府与“方根公司”签订了汉源城市天然气管道及供气工程建设框架意向书。之后,汉源县招商局经汉源县人民政府同意,拟定于2013年4月1日举行汉源县管道天然气项目签约仪式。龚玉书、倪某某得到消息后,在2013年3月底的一天,两人在汉源县庄园酒店附近送给胡某某40万元现金。胡某某将其中的25万元交给其妻子,将剩余的15 万元存入成都农业银行个人账户。
上述款项皆用于胡某某个人或家庭开支。
另查明,倪某某和龚某某获得汉源县管道天然气项目特许经营权,倪某某通过介绍贿赂和实施贿赂手段,在没有任何实际出资的情况下,占有拟成立和已成立的汉源县华兴燃气有限公司45%的股份,并以将该股份出让给他人的方式获取不当利益,净收益134万元。
(四)收受刘某某所送黑色丰田皇冠轿车(价值28.044469万元)
2016年,汉源县国土资源局拟通过打捆招标方式确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和“十三五”土地整治规划项目(以下简称“打捆招标项目”)时,四川拓土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土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找到胡某某,想承揽该项目,并表示会感谢胡某某。胡某某应刘某某之请托,介绍刘某某与“打捆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金游认识,并授意金某某尽量帮助刘占斌中选该项目。之后,刘某某使用四川冶金地质勘查局测绘工程大队的资质中选了该项目,胡某某向刘某某提出让其购买一辆丰田皇冠轿车“借给”自己使用。
2017年2月8日,刘某某以“拓土公司”的名义购买一辆价值26.6万元的黑色丰田皇冠轿车(车牌号为川AUZ587),并为该车购买了9099元的保险。刘某某在成都凯德广场附近将该车交给胡某某之后,一直由胡某某个人实际占有使用。此后,胡某某继续在峨汉高速汉源段土地征收测量与报件项目(第二次)等项目实施时给予刘占斌相应的关照。
2018年2月,刘某某为该车购买了5345.69元的保险,并仍由胡某某个人实际占有使用。胡某某被监察机关依法留置后, 2018年11月,胡某某妹夫兰某某在成都将该车还给刘占斌。
综上,胡某某的受贿金额应认定为121.044469万元(其中:现金82万,财物价值39.044469万元);倪某某的行贿金额应认定为89万元。
在监察机关调查期间,胡某某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监察机关依法扣押黑色丰田皇冠轿车一辆(车牌号为川AUZ587)。在审查起诉期间,倪某某退缴40万元。
【审查起诉】
本案是雅安市监察委员会指定石棉县监察委会管辖的案件,本院受理后经请示,雅安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石棉县监察委会经调查终结移送本案时,并没有认定倪某某的违法所得。
受理本案后,检察机关依法发挥自行补充侦查职能,通过询问相关证人,收集相关书证,进一步补强胡某某、倪某某等人的供述。
通过自行补充侦查的证据,进一步证实:在招标币选过程中,倪某某等人违规借用重庆方根公司的资质,通过伪造工程合同及投标资料等手段,便顺利获得了汉源县管道天然气的特许经营权。胡某某因为倪某某请吃腐蚀拉拢、送酒、送钱等行贿手段,对倪某某等人的违规借用其他公司参与投标视而不见。其次,在通过违规借用资质中标后,倪某某并未实际出资,亦未参与经营,其在取得拟成立的汉源县华兴燃气有限公司45%的股份后,便急于寻找下家将该股权套现离场。最后,倪某某将自己的股份,先后卖给宋亮才、龚玉书等人,获取不当利益,净收益134万元。该案依法提起公诉后,法院最终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判处倪某某依法构成行贿罪,对倪某某的违法所得134万元予以追缴。
【警示意义】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被告人胡某某作为一名国家干部,本应立足本岗,尽心尽力为党和人民工作,本应将党的宗旨牢记于心,本应用党和人民所赋予的权利切实践行廉洁奉公,用更大的努力和成绩来回报党和人民,但令人遗憾的是,被告人胡某某没有珍惜自己的荣誉,放弃了正确的理想信念,辜负了党和人民对其的信任,更丧失了一个共产党员应有的党性,在金钱的诱惑面前败下阵来,蜕变成一名腐败分子,最终站在了今天的被告席上。胡某某从农村考上中专,再从一名计生干事走到领导的岗位上,其付出的艰辛和汗水,但是在欲望面前,迷失自我,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任何人都不是生活在“孤岛”上,难免会陷入情与法、权与利的纠葛之中。但作为一名领导干部,随时保持清醒的头脑是一个基本的素质要求,在权与利和情与法的选择上答案始终只有一个:决不能拿权力和金钱作交易,否则竹篮打水一场空。
倪某某通过投其所好、投其所需,一步步将胡某某拉拢腐化,让国家工作人员成为其赚钱的机器,一步步走向犯罪的深渊,最终沦为阶下囚,其通过行贿获得的违法所得134万元也依法予以追缴,依法打击了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围猎”行为。
该案宣判后,国家公诉人、审判员依次对在场的旁听人员开展“零距离”廉政警示教育,要求广大党员干部要不断提高廉洁自律意识,珍惜人民赋予的权力,严守法律底线,远离违法犯罪的“高压线”,一切依法、依规办理,用法律和制度约束“人性”,才会杜绝犯罪的发生。同时,公诉人指出对行贿行为实行“零容忍”依法予以打击,有利于维护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营商环境,筑牢“防火墙”,从源头上切断行贿、受贿犯罪链条。
【判决情况】
经石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于2019年7月12日作出一审刑事判决:被告人胡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万元;违法所得121.044469万元(含扣押在案的川AUZ587号丰田皇冠轿车一辆车钥匙一把及相关手续),予以追缴;被告人倪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违法所得134万元,予以追缴。宣判后,二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