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棉县人民检察院诉
何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及行政诉前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失火 刑事附带民事 生态保护 修复补偿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4日晚7时许,何某某在石棉县新棉镇礼约村其岳父李某强家吃完团年饭,因两岁女儿吵闹要求放烟花,何某某便将购买的名为“银尾锦冠王”的烟花摆放在李某强房屋院坝下的通户公路上燃放,烟花燃放后下落的火星却引燃了房屋背后三处树木草丛。当晚,何某某及乡邻及时扑灭两处起火点,另一处因堰渠阻隔无法及时扑救,致使该处起火点迅速蔓延引发森林火灾,至2019年2月6日10时方被扑灭。
2019年3月22日,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某引发森林火灾过火面积14.343公顷(215.145亩),地类为乔木林地和灌木林地,立木资源直接经济损失为3662.58元。因烧毁林地系公益林,已严重破坏生态环境。
【要旨】
行为人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导致山火燃烧两天两夜,扑救人员两人重伤,危害公共安全,构成失火罪。失火行为烧毁公益林,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检察机关在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履行生态修复补偿义务,促使生态环境得以恢复。同时,通过行政诉前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尽责,实现打击犯罪、公益保护、依法行政的三重目的。
【并行办理检察公益诉讼】
石棉县人民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案件,引导森林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对受损公益林进行价值鉴定。经四川楠山林木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某引发森林火灾过火面积14.343公顷(215.145亩),造成公益林立木资源直接经济损失3662.58元。经调查核实,何某某失火的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019年5月28日,石棉县人民检察院就本案通过《四川法制报》在全国范围内公告,三十日期满后无相关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诉讼。6月28日,石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何某某赔偿生态损失修复补偿费用3662.58元。7月11日,石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石棉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并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当庭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赔偿生态损失费3662.58元用于生态损害修复。
针对何某某失火案,石棉县人民检察院并行办理行政诉前公益诉讼,对石棉县森林公安局、石棉县新棉镇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森林防火监管职责立案调查,依法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开展森林防火专项巡查,落实应急处突措施,加强宣传引导。收到检察建议后,石棉县森林公安局、石棉县新棉镇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积极履职,采取加强领导、专项巡查、宣传教育等措施,并于两个月内书面回复,促进公安、行政等职能部门严格执法、正确履职,有效保护国家森林资源和生态资源环境。
【指导意义】
1.实现刑事检察、民事公益、行政诉前的有效衔接。失火、滥伐林木、盗伐林木等行为,既涉嫌犯罪,又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在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生态损失补偿费用,用于修复被破坏的生态,有效节约司法办案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保护了生态环境资源,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通过公开开庭审理,对生态环境破坏者依法进行惩处。既震慑犯罪,又对群众起到警示教育作用,更加有利于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目标。同时,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促进依法行政。
2.通过机制建立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协作。石棉县人民检察院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应急管理局共同会签《关于建立森林防火公益共护联系协作机制的若干意见(试行)》,通过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会议互邀等工作机制,加强对全县森林资源的保护,最大限度地预防减少森林火灾发生,形成齐抓共管、共同守护森林资源的工作格局。该案便是落实协作机制的成果显现。
3.充分发挥诉前检察建议对森林保护的积极作用。何某某失火案发生后,石棉县人民检察院走访县森林公安局及各乡镇,通过全面摸排,发现县域内各乡镇均存在违规野外用火的情形。根据案件线索,石棉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履职,加强与相关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调查了解森林防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各有关部门、乡镇全覆盖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并加强跟进监督,督促进一步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坚决打好森林防火保卫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