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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倪某某寻衅滋事案

发布时间:2020-08-06  来源:本网  点击量:2312  

张某某、倪某某寻衅滋事案

 

【关键词】

检察机关  补充侦查  村霸  检察建议

【要旨】

检察机关在指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同时,自行发挥补充侦查职能,进一步查清犯罪事实,依据2019年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910号)的相关规定认定:犯罪嫌疑人利用宗族势力在一方为非作歹、横行霸道,为一己私利随意殴打、恐吓他人、阻挠工程施工,严重破坏农村社会秩序和安定团结,使得当地村民怨声载道,符合恶势力危害性的特征。对涉恶势力团伙的依法打击,并深入剖析案件背后的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检察建议,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基层依法治理、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从源头上杜绝“村霸”和宗族势力操纵选举,取得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基本案情】

2013年底至2014年初,张某某通过拉票贿选担任石棉县草科藏族乡和平村村主任。之后,张某某纠集倪某某等人在一起。2014年至2017年期间,张某某单独或伙同倪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逞强耍横、横行乡里,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恐吓他人,在石棉县草科乡逐渐形成以张某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

张某某作为村主任在修建温泉山庄过程中,指使倪某某、陈某某等购买农药,采用喷洒农药方法损毁村民汤某江家自留地里种植的麦子,以达到征用村民汤某江家土地的目的。之后,张某某因征用汤某江家土地一事对其哥哥汤某洋心怀不满,并扬言要在汤某洋家办满月酒时在其院坝里堆放羊粪等言语威胁。

同时,张某某为获取私利,树立威信,单独或伙同倪某某等人多次殴打在石棉县草科乡境内施工的项目公司工作人员、以及草科乡以外的村民。此外,倪某某还单独实施殴打汤某江、汤某燕父女,致汤某燕轻伤的犯罪事实。

【诉讼过程】

2018 1122 日,石棉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公诉刑诉201877 号起诉书以张某某、倪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罪向石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423,石棉县人民法院以张某某、倪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倪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

张某某、倪某某提出上诉后。2019827日,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18刑终49号刑事裁定书,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依法发回重审。

该案发回重审后,石棉县人民检察院遂指导公安机关重新收集证据,并自行补充侦查,依法追诉了张某某言语威胁汤某洋的犯罪事实,并补强了张某某指使他人伙同张某等人殴打董某军和罗某的犯罪事实,以及要求公安机关对同案人陈某某追加了行政处罚决定。

因张某某长期在石棉县草科乡为非作恶,逞强耍横,使草科乡的村民害怕打击报复,导致公安机关的取证未达到理想效果。检察机关办案人员直接到当地调查取证,走访案件被害人、证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向其阐明张某某等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可能判处的刑期,作为知晓案件情况的人都应该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同时,告知相关证人和被害人依法给予司法保护的措施,并承诺在庭审举证、质证时对相关证人使用化名,打消被害人、证人误认为张某某有“关系”,羁押一、二年就会被释放以及怕被报复的顾虑,使证人和被害人敢于陈述、作证案件事实。

办案人员在此基础上,收集了关键证人指认张某某指使其亲属殴打罗林夫妇的事实(该笔犯罪一审判决因只有被害人的陈述,以证据不足未予以认定)。此外,相关证人、被害人还陈述了因张某某征用村民汤某江的土地,对其哥哥汤某洋心怀不满,言语威胁汤某洋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追诉)。

通过补充侦查完毕后,2019129日,石棉县人民检察院对本案向石棉县人民法院变更起诉,认定张某某等人系恶势力团伙犯罪。

期间石棉县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通过调查,发现石棉县草科藏族乡和平村存在干扰农村基层组织选举,损坏村级集体利益,干扰破坏村民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等情况。为树立党组织在基层组织政权的威信,稳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障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农村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遂向该乡发出检察建议书,并于2020421日举行公开宣告会,提出建议:一是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认真做好村民委员会选举监督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二是不断健全完善村民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切实改变管理思维;三是结合扫黑除恶和脱贫攻坚工作,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听取村民的心声;四是加强对村级集体财产的监督管理力度

2020429日,石棉县人民法院通过另行组成合议庭,并再次开庭审判后,重新作出判决,认定张某某、倪某某系恶势力团伙犯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倪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

【指导意义】

    1.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指导补充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职能,得以突破案件,依法打击“村霸”犯罪,深入民心

本案发回重审后,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就案件在一审中存在的问题深入剖析原因,向公安机关发出具体的补充侦查建议书,同时要求公安机关公开发布征集张某某违法犯罪线索的通知,营造人民群众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的氛围。对于公安收集的证据及时审查复核阅看,根据取证情况并提出下一步的侦查方向和思路。因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指导补充侦查、自行补充侦查职能,使该案在证据的收集和补强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为认定张某某、倪某某等人系恶势力团伙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一案一建议”,切实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为“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提供良好法治环境

石棉人民检察院办案过程中,针对案件背后发现的农村“村霸”通过拉票贿选的方式任职村主任后,为己私利,纠集多人为非作歹、横行乡里,阻挠施工等寻衅滋事犯罪,破坏基层政权建设,扰乱社会秩序,在当地农村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等现象。反映出基层地方政府行政作为不够,监督管理不到位问题。据此就案件反映的倾向性、趋势性问题实事求是提出检察建议,并公开宣告,督促帮助乡政府进行整改落实。该乡政府按照检察建议的要求积极进行整改,对软弱涣散村级党组织进行整顿提升,确保村“两委”在党的领导下健康有序运行,促进了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稳定了党的执政基础,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为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检察机关始终坚持“一案一分析,一案一建议”的原则依法提出检察建议,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社会效果,切实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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