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司法救助实效 服务脱贫攻坚大局
刑事案件被害人孙某某,女,45周岁,言语残疾一级(聋哑人),患有精神发育迟滞疾病,不能与人正常交流,建档立卡贫困人员,2019年3月,孙某某因遭受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强奸侵害,生活更是雪上加霜。石棉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该刑案过程中,认为孙某某的情况符合2019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联合制定的《关于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规定,应当及时予以国家司法救助。本院党组高度重视,庚即指定第三检察部主任、员额检察官姜艳华承办孙某某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经询问证人,户籍地走访,调取建档立卡贫困资料,与县扶贫和移民局、县民政局、户籍地乡政府沟通协调等工作后,在石棉县委、县政府的大力支持下,2019年7月2日,本院为孙某某发放了国家司法救助金5000元,并邀请其户籍地分管脱贫攻坚工作的副乡长冉亮参加。
因孙某某系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检察官并未结案。为将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融入到脱贫攻坚大局中,打好、打实、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防止因案致贫、因案返贫的情况发生,检察官决定:一进机关单位,根据本院与县扶贫和移民局、县人社局联合制定的《关于脱贫攻坚中实施国家司法救助的办法(试行)》规定,再次召集扶贫和移民局、民政局、乡政府、村委工作人员专题研究作好孙某某脱贫攻坚工作,制定专项扶贫方案,并强调孙某某应当享受的扶贫政策一点都不能落下。二进医院,因孙某某患有语言障碍和精神疾病,根据其身体状况和以往体检报告,向医生咨询病情,能否治疗康复或缓解,以求能够达到自我照料生活。三进家庭,召集孙某某法定赡养义务人座谈,向其宣讲中华民族百善孝为先的优良传统,并宣讲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的法定义务,违反法定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
近年来,石棉县人民检察院紧紧围绕石棉县委脱贫攻坚中心工作,切实履行检察职能,在脱贫攻坚的道路上,始终坚持不能落下一个贫困家庭,不能丢下一个困难群众。充分、正确运用国家司法救助服务并融入脱贫攻坚工作,努力创作脱贫攻坚最好成绩,争取提前实现全面小康社会。